一个
基本情况

这个案件的主角是一个跨境电商的老板,我们叫他王先生。王创业前,在东莞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我们叫它a公司。
A公司主要从事医疗产品的研发和国内销售。在细分市场,增速和口碑都不错。但在国外市场,A公司一直没有太大作为。
王一直是A公司的部门经理,负责一个小团队。2019年,王先生发现跨境电商是个好生意。于是我向公司建议可以发展跨境业务。但是经过一轮讨论,股东们觉得时机还不成熟,就否决了这个提议。
王
但是,王先生自己很有动力去做,于是王先生和他的老板商量:
不然我就自己创业,或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卖我们公司的产品。一方面不影响公司目前国内业务,算是增量市场;另一方面,如果做得不好,公司也不会受到影响。给老板一些支持,在价格上给个最优惠的价格。
老板想了一下,同意了。毕竟大家关系都不错,下属创业支持也是应该的。更何况他们卖的是自己的产品。
2
创业阶段
于是,2019年,王宗和A公司签订了海外销售独家授权。王宗注册了公司,开始做跨境生意。王的公司,我们叫他b公司。
B公司,王先生有两个合伙人,都是王先生之前在A公司带出来的小弟,各占25%的股份。股权比例为王先生50%,其他两位股东25%。
B公司发展很快,一年多的时间,做到了近5000万的体量。但是,发生了一点小插曲。2020年底,B公司的一个合伙人,因为合作一直不顺利,也想自己当老板,要退股。
于是,大家聚了又散,王先生回购了这个小股东的股份。同时根据账面净资产,他派发了25%的现金。一劳永逸,投资款扣了20万,小股东退出,获利230万。换句话说,股票在两年内升值。
关于股份回购,王先生自己回购了5个点,然后把剩下的20%股权激励给了几个员工。具体操作随便安排:
按照20万元的价格,小股东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几名股权激励员工。
剩下的180万,公司借钱给有积极性的员工,员工私下转给小股东。这180万没有体现在合同里。
同时,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未来还款和提款的相关合同。
三
收购阶段
到了2021年,王先生的老东家,A公司的老板找到了王先生。原来A公司这两年发展的很好,规模和体量都上了一个台阶。它正计划上市,并想收购王健林的公司。
有几个主要的考虑因素:
收购后有跨界概念,会提高公司估值。
b公司跨境业务做得不错。如果能加入进来,对财务数据会有很大的帮助。
B公司是纯贸易模式,不太可能有单独上市的机会。合并,一起上市,大家都好。
感情上,大家本来是在一起的,B公司卖了A公司的业务,大家感情很好。我们真的可以一起工作。
A公司给出的收购条件也很厚道:
因为上市需求,A公司需要绝对控制权,所以A公司希望收购至少67%的股份。
B公司估值,定价8倍市盈率,7000万左右。67%股权,对应近5000万现金。
当然,A公司没有那么多钱,不能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全部收购价款分四年支付,每年25%,上市当年全部付清。
还有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先生拿着这笔收购款,以股权激励的价格投资到A公司,换成A公司的股份,一旦A公司成功上市,王先生就完全财务自由了。

王先生听了这个计划,非常感动。毕竟创业几年,拿到的钱不到1000万。现在这个方案不仅可以马上获得大量现金,将来还有机会用A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上赚很多钱。
四
股权变更阶段
于是,没费多少周折,合作意向就敲定了。
王先生回到公司后,他会安排股权。A公司想买67%,他只有55%。而且A公司还要求,未来在跨境电商这一边,王先生至少保留20%的股份,要和王先生个人深度绑定。
那么,剩下的47%从何而来?王先生想了几天,最后决定了一个销售计划:
王总是转35%,留20%;小股东转让15%,留存10%;激励20%股权收购,
以后所有股权激励都在上市公司层面做,B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会安排股权激励。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收购的比例最终达到70%,王及其合伙人共保留30%。
各方意向确定后,与a公司签订了购买文件,然而在走正规流程的同时,我发现了一个大bug!原来,按照现行规定,股权要办理工商变更,必须先有纳税证明。
也就是说:先交税,再过户。
五
纳税阶段
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20%部分,员工实际支付了200万元。但当初股权变更时,为了满足原合伙人少缴税的需求,其中只有20万有合同记录。18万的部分是私自转让,税务局不批准。
也就是说,在这次收购中,员工要为180万元的差价缴纳20%的税,也就是36万元,员工不高兴。
员工a
这180万,我已经交了,应该是原来的老股东要交税了。
一开始是为了配合老股东,现在税落在自己身上。肯定不是。而且,当初这个方案是你老板提出来的。如果现在要交税,要么公司承担,要么老板承担。
员工b
我该怎么办?
找原合伙人来承担这个税?这个有点难,基本不可能。
员工来承担?不可能,一是员工实际承担了200万的总价,二是原来的私人转让模式也是老板指定的。
老板出去了吗?老板也不喜欢。毕竟是几十万,又不是小数。
公司出来吗?不划算。因为这个MA是按利润估值的,承担36万的成本,按8倍估值就要减少300万的交易估值,有点大。同时,A公司也反对这种做法,因为收购B公司是为了上市,这笔费用明显不合规。万一不良记录影响上市,就得不偿失了。
最后怎么解决?没办法,并购还是要做。
说到底,这些问题都是内部管理不科学造成的。只能用眼泪填自己的坑。老板默默地承担这种税,就像后者MA交易一样,少赚一点钱。
六
案件最终
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在实际商业环境中并不少见。但是,一旦你的公司面临巨大的机会,你会发现留给你翻来覆去的空空间会变得非常非常有限。

财务坑,税雷,股权陷阱,缺一不可,老板还得一个个填。
所以在这个案子的最后。我们想提醒你,股权激励是好的,股权结构是好的。记住,清理干净,不要留下任何后患。后续治疗要花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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