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买到新车发现是旧的,车主维权获得三倍赔偿!这些法律知识你得知道

核心提示买辆新车开开心心开回家结果发现是旧的!扎心不扎心济南市民郭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好在维权成功郭某获得三倍赔偿事情是这样的↓↓↓市民购新车发现猫腻车辆竟有维修痕迹●2016年3月29日郭某在位于章丘区的滨州友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买辆新车,开开心心开回家。

原来是旧的!

不要束缚你的心。

济南市民郭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

好在维权成功。

郭得到了三倍的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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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发现买新车很难。

车辆上有维修标记。

●2016年3月29日

郭在位于章丘区的滨州友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灰色轿车。

付款当日,郭支付购车款73000元,购车款3120元,保险款4906.75元。

●2016年4月15日

郭发现车辆在交付前已维修,与公司协商未果。郭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

经现场检验,涉事车辆前引擎盖右前方油漆脱落,有补漆痕迹。一根立柱和平板的凹槽处有锈迹,发电机舱的夹子有拆卸的痕迹,前罩内左侧螺丝有拆卸的痕迹,进气格栅上有腻子粉。

法院判决商家无法举证。

构成销售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以及其他装修服务存在缺陷的,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应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证明缺陷与其无关,应承担未能证明的后果。认为车辆在出售给原告前处于维修状态,被告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这一事实,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销售欺诈。

●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条款,被告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一退三赔”

市民被赔偿21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将车辆返还滨州友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郭返还购车款73000元;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郭21.9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

●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购买商品时,对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经营者出示当场可以发现的瑕疵,要求换货或退款;

●对于购买商品后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同时积极与经营者协商;

●协商不成或无法妥善处理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可以了解以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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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这21种行为,“退一赔三”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不合格、变质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掺杂使假,以假乱真。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已被明令淘汰或者停止销售的商品,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有虚假或误导性。现场解释和演示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虚构交易、虚构出价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销售,诱导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虚假销售正品、次品、次品,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工料,故意损毁或者盗窃零配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配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赔十”是什么情况?

最简单来说,十倍赔偿只会出现在食品安全纠纷中。另外,您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最多可以“退一赔三”。

根据新消法,如果经营者欺诈性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没有提到欺诈这个词,消费者除了正常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这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买到了假食品,经营者都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不必以“被骗”为索赔前提。

但如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只是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虚假宣传或以次充好,这种情况就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新消法的欺诈条款要求三倍赔偿。

来源:综合闪电新闻、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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