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公司
同股不同权?持股16%的股东只有5%的投票权,这个a股公司的一个公告只说了一半的话……监管部门已经介入了!

原创王小玮
那么,“龙见首不见尾”的公告导致新股东与上市公司原实控人之间的权力拉扯,背后指向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面临松动之际,新旧势力的激烈博弈。
11月11日,恒泰爱普在公告中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然而,截至目前,这份公告仍然没有与投资者见面。据记者多方调查,这份公告的背后,其实是新股东与上市公司原实控人之间的投票权之争。
这场纠纷让恒泰爱普这家创业板公司有了很多“奇葩事件”:除了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和股东披露的信息依然众说纷纭;同时,公司还存在16%的股东仅持有5%的投票权,“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甚至司法介入。
在控制权松动迹象越来越明显,新老股东博弈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恒泰Epp未来何去何从?
未公开的声明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这是恒泰爱普在11月11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的原话。但无论是在公司当晚披露的公告中,还是在目前的交易日中,投资者都没有看到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特别公告。
恒泰爱普为什么会公布“见头不见尾”的情况?核心原因是董事会对公告合规性的判断与监事会及新的重要股东北京硕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分歧。
11月10日,恒泰爱普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股东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恒泰爱普在当天的公告中明确表示,11月10日,恒泰爱普董事会收到监事会提交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但恒泰爱普认为,监事会对于此事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称,董事会对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
投票权争议
恒泰爱普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内容无效”的判决,是基于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曾举牌恒泰爱普股份,但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恒泰爱普表示,2020年8月5日,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5%,即35,605,663股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是于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继续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持股比例超过5%。因此,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硕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股份增持至5%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事实上,继恒泰爱普举牌后,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了恒泰爱普股份。截至2020年11月9日,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持有公司股份约1.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

但在恒泰爱普看来,京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仅对公司持有的35,605,663股股份有表决权,对其余78,332,559股股份无表决权。并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京硕生、李丽萍作为持有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此,北京一位法律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称,恒泰爱普董事会做出的判决确实有法可依。新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与他人达成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北京硕盛显然不认可这种观点,认为这只是恒泰爱普单方面的认定。北京硕生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明确提出了五点质疑。
一、5%的计算要保留多少位小数?
回顾一下,今年8月5日,北京硕盛通过集合竞价、撮合交易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94.95万股。本次增持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为35,605,815股,上市公司取小数点后5位,股权比例为5.00002%。
北京硕生表示,上市公司就此事项披露的关联持股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均取两位小数,8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中的出席股东人数、表决权计算比例均取四位小数。计算收购人的股比时只取小数点后五位,并以此引为收购人违规增持所持表决权无效。
其次,8月5日,北京硕盛通过集合竞价撮合交易增持,收购人无法决定撮合交易的具体数量。“按照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的整数计算,股数为35,605,662.85股。8月5日增持完成后购买人持有的股份数量超过上述合计5%股份152股,不足以进行双手交易。根据集合竞价的交易撮合规则,收购人无法保证股份数量精确到小于两只手交易的股份数量,且收购人不存在违法增持的主观恶意。”北京硕生说。
三是《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增持首次达到5%后,收购人应当在3日内停牌、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交易在公告前继续,超过5%的人将在36个月内没有投票权。但北京硕生认为,8月5日收购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94.95万股,使持股比例达到5%,之后收购人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披露了8月6日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这里的收购方并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到8月11日,收购人下一次增持1%时,每次增持1%后及时履行了公告义务。因此,北京硕生认为,上市公司认为收购人增持股份5%以上无表决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是否有权直接宣布收购人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相关义务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记者查阅证监会官网发现,202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硕盛、李丽萍出具警示函。
北京硕生向记者透露,公司和李丽萍已经整改并提交报告。因此,认为《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管机关并未认可北京硕盛和李丽萍持有的股份无表决权。
第五,北京硕生也认为,由于收购人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现有大股东及董事会存在明显的侵害收购人股东权益的故意。特别是上市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限制收购方的合法股东权益。
监管+司法介入
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和市场生态的迭代,举牌案例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为什么北京硕盛会出现持股比例不到5%的准确“卡位”情况?

记者的结论是,集中竞价交易的挂单数量与人工计算有关。由于股票数量是通过简单舍入计算的,匹配的交易数量超过了指定的数量。据悉,在北京硕生的整改报告中,已经部署了计算机系统计算交易数量,提高交易数量和比例的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纠纷引发了监管部门的介入。其中,鉴于北京硕生作为恒泰爱普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增持至10%时未进行公告,今年11月2日,北京证监局已披露对北京硕生、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11月11日,恒泰爱普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会违规的公告》和《关于北京硕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持有公司部分股份不能行使表决权的公告》。深交所创业板管理部也迅速出具关注函,要求恒泰爱普就认定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做出补充说明。
除了监管介入,记者还从法律人士处了解到,目前纠纷已逐步启动司法介入。今年10月中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向北京硕盛发出诉讼送达通知书,该纠纷信息已导入北京法院多重调解案件系统。
恒泰爱普也于日前发布公告,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北京硕生、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爱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判决恒泰爱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