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这是上交所继信息披露直通车、信息披露行业监管和“一查到底”监管之后,总结监管实践经验,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监管方式上做出的又一次改进和优化。值得一提的是,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将受到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不能随意蹭热点。
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是两个方面:重点公司和重点问题。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四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包括对主要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年度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年度内控。这类公司风险集中,户数少,一直是市场和监管的重点,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预期和实际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根据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上交所确定了八项重点监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者重大事项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通过占用非经营性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概念投机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规划可能导致较大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擅自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被高比例质押或冻结,存在较大风险;高东怠于履行职责,“三会一楼”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存在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重大内部治理缺陷。
上交所表示,《指引》主要以制度化的方式回答了当前交易所一线监管和服务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向社会公众宣传分类监管的基本模式和方法,有助于明确监管的责任和边界,使市场对监管有明确的预期,树立新形势下上交所信息披露一线自律监管的新形象。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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