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对非法炒股屡禁不止,监管部门对此也从未放松。还有,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因为炒股被处罚了。
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时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财务总监的于今,通过借用亲属证券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过2000万元,他没赚却亏了3万元。最后被证监会罚款40万。

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根据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很多证券从业人员以身试法,警钟长鸣,应引以为戒。
利用亲戚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过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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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监会调查,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于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工作,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他是证券从业者。
李和是莫亚的亲戚。2014年1月17日在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李某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于今先后通过自己及亲友的银行账户,将家庭财产转入“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起,于今通过提现、转账至亲友账户、本人账户等方式从“李某亚”证券账户提取收益。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于今实际控制并使用“李某亚”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31只,累计成交金额22063953.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185.80元,卖出金额11019767.88元,亏损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从业证书、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信息及转账流水、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于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于今在辩护材料中指出,第一,他积极配合调查,态度是正确的。主观上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重,很难承担罚款。第二,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股票操作,实际用于股票操作的金额在100万元左右,没有扰乱市场,没有获利。再次,参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一些类似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所述,于今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经审查认为,第一,配合调查、家庭困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次,我们没有认识到所有的转账金额都被用来炒股了。预先通知中明确说明了所涉及的股票交易金额。银行流水的描述只是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账户控制的事实陈述,证监会在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余情况。第三,当事人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同。证监会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处罚数额合理。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辩解,证监会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于今罚款40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该不该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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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一直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任职期限内,不得以化名或者出借给他人的名义直接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然而,随着证券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落实,是否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
修订中的《证券法》在一读时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申报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三日内申报证券买卖情况。
这一规定为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打开了大门,但在随后的《证券法》的“二读、三读”中,这一提法被弱化,不再提及。目前,最新的《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是如何规定的,还不得而知,要等修订后的《证券法》全部公布后才能确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律下,从业人员要牢记炒股红线。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意在防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获得的信息,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许抢占客户和客户交易机会的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员工无视法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试图利用他人账户规避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监管收紧,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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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员工被处罚的案例,证监会还发布了另外两个行政处罚,一个与市场操纵有关,另一个与内幕交易有关。
我们先来看这个市场操纵。时任金立华电董事长的、原董秘兼财务总监楼金平、配资代理人朱因利用112账户操纵股价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会调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平控制涉案证券账户109个,集资中介人朱控制证券账户3个。在金立华电交易的证券账户共计112个,其中99个证券账户由朱通过配资关系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机构或亲友提供。账户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自赵建,大部分结算资金和利润流向赵建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小部分流向楼金平控制的银行账户。赵建和楼金平对集团账户的交易进行决策,并承担账户的损益。楼金平亲自或指示他人下单进行交易。朱利用其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进行下单决策、参与交易、维护股价。
他们主要是利用资金集中、持股优势不断买卖;受控证券账户之间的交易;在盘中拉起;利用信息优势交易等四种方法操纵金利华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决定责令、楼近平、朱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150万元,楼近平罚款120万元,朱罚款30万元。同时,对、金平实行证券市场禁入10年,对朱实行证券市场禁入3年。
另一起内幕交易案与时任隆平高科董事、中信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杨韬有关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杨韬是知情的法律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隆平高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杨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