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一)|五个小问题了解本罪概述

核心提示首先通过5道题带您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总体概述情况。想要了解本罪具体量刑标准的,点击下方视频链接获取。8、上海律师周文佳带你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怎么判第一篇丨本罪概述问题一【行为主体】哪些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

首先,我们将带您通过五个问题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大致概况。

想了解这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点击下方视频链接获取。

8.上海律师周文嘉带你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何量刑。

第一篇是对本罪的概述。

问题1【行为人】哪些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以下哪一个人可能参与了这次犯罪?

A.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B.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

C.赵四,一个失业的邻家男人,他声称有很多关于股票的内幕消息。

D.王五,他的父亲是一个专门做IPO的会计。他能看到他父亲电脑里的所有信息。

【正确答案】:AB。

本罪是身份犯,对应的是非身份犯。是指只能以某种身份构成的犯罪,既包括法定的知情人,也包括非法定的知情人。选项C只是一个有身份证但没有身份的人;选项D是未来可能有身份但现在没有的人。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知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问题2【行为】上述人员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2.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A.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证券而买卖,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四种行为。证券期货交易中内幕信息是否被知情人使用,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使用来认定。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推定为明知。实践中,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往往会与相关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这也成为证明行为人知情的重要证据。

B.我觉得以上是有道理的。

C.我同意b。

D.我不知道,但是三个短的和一个长的。

【正确答案】:还需要答案吗?ABCD .我看看有没有只选a的。

[法律链接]

刑法第180条——”...在证券、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买卖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人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相关工作的日期早于接受委托日期的,自实际开展上述相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止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问题3【反对】本罪侵犯的法益

3.这个罪有什么法律上的好处?

A.证券期货投资者的身心健康

B.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C.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D.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损失

【正确答案】:公元前。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也包括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选项A,身心健康可能由综合医院和精神卫生中心管理,对吗?

选项D,如果刑法连这个都管,那和居委会大妈有什么区别?!如果犯罪分子的内幕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导致“肉痛”,但这种“肉痛”不是刑法规定的~

问题4【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4.张三犯了以下哪个罪?

A.上市公司董事长张三将装有内幕信息的笔记本电脑遗落在出租车上。司机把电脑送到修理工那里解锁,然后得知内幕消息,交易股票。

B.张三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虽然我泄露了内幕消息,但我不仅没赚到钱还亏了钱。我没有犯这个罪。

C.出租车司机张三听到了顺风车——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刘钊打来电话,在等红灯时故意偷看他的文件。他以为自己掌握了内部消息,跑去告诉全村的人,但事实上刘钊阅读的这份文件在十年前就已经公布和披露了。

D.村里100个村民都叫张三。听了出租车司机的话,他们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涨了一个星期,赚了一笔。

正确答案]: B。

A.×本罪是故意,张三缺乏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

B.√只要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不管你是否实际达到目的,都是犯罪。

C.×在确定本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时,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行为人对客体有错误认识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构成本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相关的交易和泄露应该与内幕信息有关。由于这些条件的影响,实际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交易或者泄露了一些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关联性问题,因而也很难达到严重程度;但如果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内幕信息不是用于交易或者泄露的内幕信息,则由于缺乏主观故意,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经常有辩护律师利用后一种情况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总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有错误的对象,就不应该构成本罪。

D.×村民无知,也无主观故意。

当然,选项C和选项D是从主观方面分析的。其实复习一下第一个问题。都是没有身份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都不能构成~

[附加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长老王告诉妻子老张,公司要重组了。老张进一步把消息泄露给同学老李,让他入股。老李又把这个消息泄露给了法刘。老李和老刘分别买了股票。这种情况下,谁能构成本罪?

A.老王,上市公司董事长

B.老王的妻子老张

C.老张的同学老李

D.老李的头发是刘的

【正确答案】:b。

本罪在主体和行为方式上都有局限性。

选项A中,老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实施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泄露内幕信息只有在导致他人实施证券期货相关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老张没有犯内幕交易罪。因此,老王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危害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但他对妻子老张的泄密行为并不知情,也不构成相关犯罪。但老王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选项B中,老张作为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取者,通过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交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关于选项C、D,根据内幕交易罪的相关规定及解释,结合法益分析,本罪对内幕交易的非法收购人的处罚应仅限于第一手收购人,不包括内幕信息的第二手及后来的接受人。这也是从限制刑法影响的考虑做出的处罚判决。本案中的李、刘虽属于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者,但根据第二种解释,只有获取内幕信息并通过内幕信息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才构成内幕交易。李、刘作为第二、第三知情人,不符合解释要求。所以不构成犯罪。

[知识补充]

:在“非法内幕人士”中,直接从合法内幕人士处获得内幕信息的,称为第一内幕人士;从第一内部信息获取者再次获取内部信息的人被称为第二内部信息获取者。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通过窃取、骗取、欺骗、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且相关交易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合法信息来源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不是掉进坑了?加题是不是有点难?你答对了几道题?给我留言。

(以上内容首发于我们团队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罪犯行走华尔街”平台。欢迎关注微信官方账号了解更多信息。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