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银行卡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报酬引诱持卡人参与银行卡非法交易,进而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可能导致持卡人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相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依法宣判。

2021年12月,程从朋友处得知,如果向某网站提供银行卡,每转账1万元可获得200元奖励,一张银行卡一天最多可赚8000元。看到赚钱这么容易,程就把这个“门路”介绍给了朋友沈某某。沈某某虽然心存疑虑,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愿意接受。随后,程某、沈某某持三张银行卡到约定地点,在他人指示下操作。很快,流动资金被冻结,他们一无所获。经查,仅数小时,上述银行卡存取款金额达272万余元,且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法庭审判相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2022年6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的陈述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多为向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方式,在青少年群体中高发,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一些没有经验的大学生成为非法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新人。大部分都是被不法分子打着“高薪兼职”的幌子所迷惑。他们通过有偿借贷、租赁、出售“两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向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对卡内异常交易无动于衷。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的“帮凶”。无论是否从中获利,一旦被判处刑罚,可能面临的不仅是牢狱之灾,甚至是开除学籍,未来参军、考公等就业机会也会被一票否决。
开学季临近,法官提醒大学生,尤其是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新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如果不再使用或意外丢失,需要及时注销或挂失,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我们也要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我们遇到一个“轻松获得高薪”的兼职机会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上当受骗,千万不要帮犯罪分子“搭桥”赚“快钱”,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受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

审计:审计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