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执行人的资产越来越多元化。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也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执行标的来选择。

可强制执行的股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虽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股份的强制执行涉及金融市场监管,需要符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因此,实施这两类股权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
上市公司股份执行参照《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强制执行工作指引》。其他类型的股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确认所有权
申请时应先确认股权的归属,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不能处分。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机构查询到股权等信息。
上海规定,上市公司处置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了解拟处置股票的权属、数量、性质、来源、限制信息、权利和负担等情况。
根据《深圳指引》第三条,股权状况、股份性质、股份数量、持股比例等信息。实施上市公司股份时应查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以下信息了解其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者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在公司的股权,但不得直接执行公司财产。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的执行排除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公司财产不同于公司股权。公司股权只代表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公司财产属于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

运行方式
非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权冻结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已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为先。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时,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书面通知股权被冻结的公司。
其所在的股权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行为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法院。对被冻结股权的比例和价值有重大影响的。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除了冻结股权,法院还可以冻结基于股权享有的分红和红利。法院可以通知股权所在公司直接履行申请人或法院应得的股息红利。
被冻结的股权可以通过改变价格或拍卖的方式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的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自变价所得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自变价。但法院应确保能控制自换钱,并在最长三个月期限内完成。
被拍卖人的股权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拍卖。被拍卖股权的参考价应当按照规定确定,起拍价参照参考价确定。拍卖结束后,法院通知买方凭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股权变更。
上市公司股份:
基于上市公司股票的特点,被执行人便于执行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存单、理财产品、其他有价证券等,在执行过程中属于相对优先的资产,应当优先处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有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业务指引。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全名、股东代码、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代码、股票类型、股份数量、是否含有红股、配股、冻结期等信息。
被冻结的上市公司股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出售或者以抵债方式处置。
当事人不能就股票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拟处置的股票数量、股票性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处置效率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强制价格变动措施。
根据股票的数量和性质,强制换价措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网上司法拍卖等方式。因为上市公司限售股和限售股是有区别的,不同类型的股份有不同的处置方式。股票处置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司法处置相对复杂。
关注一个@看一个实践,多了解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不要迷失在人间烟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