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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通知。

上证所[2019]68号
市场参与者:
为维护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新股首发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适用于科技创新板股票。
2.科技创新板指数发布前,以当日所有上市科技创新板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的偏差值,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在此期间,上证指数不作为相应的基准指数。
自科技创新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技创新板指数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的偏离度,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
三。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
实时监控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的申报要求、异常波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和监督管理。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提前了解客户,监控交易过程,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维护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条本所对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规则的投资者和会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依法查处。
第二章股票交易的申报要求
第六条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申报价格应当符合涨跌停板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否则,申报价格无效。
第七条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时,连续竞价阶段的涨跌幅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基准购买价格的102%;
申报售价不得低于基准售价的98%。
前项基准买入价为即时揭露之最低卖出申报价。如果没有立即显示的申报最低卖价,则为立即显示的申报最高买价;如果没有立即显示的最高申报买入价,则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收盘价。
开市临时停牌期间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
第八条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应当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市场价格,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可以接受的最高买入价格或者最低卖出价格。
本所办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额,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额。
第三章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第九条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日内异常波动,本所将在交易日内暂停交易: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及以上;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60%及以上;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日内异常波动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前条规定实施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单节课暂停时间为10分钟;
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撤销申报。当交易恢复时,接受的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进行匹配。
第十一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和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和卖出金额:
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3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波动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将公布投资者在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分类交易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方向异常波动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发生三次;
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
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本所将一并公告。
异常波动指数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上市公司核实,不存在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无法合理解释异常波动原因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要求会员除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处理外,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第十五条收盘价的偏离值是指单只股票的价格与相应基准指数的价格之间的差异。
基准指数将由本所向市场公布。
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四章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异常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虚假申报,引诱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拉升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大幅上涨;
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自营或者相互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异常波动、异常股票报告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
第十八条本所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价格波动、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主要信息和整体市场走势,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识别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的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已接近该指标并多次实施,本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本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
第十九条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的申报金额、数量、交易量和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投资者同时进行买卖双向申报或交易时,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总申报金额等指标在一个方向单独计算。
第二节虚假申报
第二十一条虚假申报是指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和撤销,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集合竞价开盘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申报以偏离前收盘价超过5%的价格买入或卖出;
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
撤销申报累计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申报以低于申报售价的价格卖出或申报以高于申报售价的价格买入;
集合竞价的虚拟参考价格在股市开盘时上涨了5%以上。

第二十三条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在最佳5档内申报买入或卖出;
单笔申报后,实时最优5档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
申报后,取消申报。
第二十四条在连续竞价期间,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有限上涨状态,且出现下列情形两次以上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
单笔随最高限价上调取消申报后,最高限价上调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第三季度,拉升并压制股价
第二十五条“抬高、压低股票价格”是指在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价格申报过程中,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价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开盘价涨幅超过5%。
第二十七条连续竞价三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交易时段内交易量占市场总交易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涨幅超过4%。
第二十八条在收市竞价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涨幅超过3%。
第四节维持最高限价的增加
第二十九条维持涨幅上限,是指通过大规模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将股票交易价格维持在涨幅上限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在持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处于涨停状态;
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三十一条收市竞价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停状态;
连续竞价结束和收市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
集合竞价结束时,集合竞价成交阶段的新增涨幅大于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最高限价申报金额;
在集合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的增加量占市场上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第五节自买自卖和相互对手交易
第三十二条自买自卖、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是指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额交易;
成交笔数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笔数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第三十四条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相互之间作为交易对手频繁进行大额交易;
成交笔数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笔数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第六节严重异常波动异常股票报告率
第三十五条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是指在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的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只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单向申报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本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在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进行异常交易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交易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措施的,应当符合《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有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应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异常交易;
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
因异常交易受到本所处罚,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证券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监督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暂停或处理相关业务;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或者暂停交易权限;
取消交易权限;
取消会员资格;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交易所对会员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和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或者数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或者数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或者比例比较高,是指比例或比重在30%以上;
多次是指3次以上;

“以上”、“以下”、“内”含本数,“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实际控制权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账户的交易活动做出决策或导致形成决策的权利;
涉嫌关联是指多个证券账户之间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或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