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由于科技创新板“开板”在即,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设立科技创新板和试点注册制回答了记者提问,11963字,15个问题,涵盖了科技创新板和注册制的方方面面。

在谈到个人投资者如何准备参与科创板证券交易所时,上述负责人表示,科创板在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与其他板块有较大不同,交易风险大于其他板块。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时,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和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审慎参与科技创新板投资,避免难以承受的损失。
我们来看看15个问题:1。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中的注册制?
2.如何理解证监会和交易所在科技创新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
3.科技创新板如何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思想?
4.科创板的交易系统是如何安排的?
5.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中独特的交易制度安排?
6.如何看待科创板未推出T+0交易制度?
7.科创板如何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8.如何看待科技创新板主办券商子公司“跟投”制度?
9.如何理解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制度安排?
10.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
1.如何知道科创板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12.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和刑事上打击欺诈发行?
13.如何理解科创板更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4.个人投资者如何做好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所的准备?
15.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安排?
要点一:监管机构不对证券的价值和价格进行实质性判断。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获得判断证券价值、做出是否投资决定的必要信息。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的价值和价格做出实质性的判断。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和司法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科技创新板注册制仍需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
首先,基于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行业方向提出要求。
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和基本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做出终止发行上市的审核决定。
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和发行人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主要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登记。未来,随着投资者逐渐成熟,市场约束逐渐形成,诚信水平逐渐提高,相关要求和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逐步调整和完善。
重点二:证监会的注册不是复审,也不是双审。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明确了证监会和上交所在股票发行注册实施中的职责划分。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后,主要依据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审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审核工作主要通过向企业提问和回答的方式进行。经审核,上交所认为企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审核意见和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主要负责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注册。报名工作不是复试,也不是复试。证监会重点关注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是否存在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重要方面是否符合规定。重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使其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而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上去。
二是监督上交所的审核工作。证监会除了监督交易所通过注册程序出具的审核内容是否存在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可以持续跟踪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交所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在科技创新板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是发行审核的法律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同时,交易所是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组织者,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的市场作用之间存在冲突,这也是全球交易所监管面临的共同问题。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通过建立证监会对交易所的监管机制,解决了利益冲突。
三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新股发行审核、登记和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发现发行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的,可以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理,也可以公告暂停发行登记,或者暂停新股发行直至撤销发行登记,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要点三:保证流动性,防止非理性投机的交易机制安排。
科技创新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
一是IPO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设为20%;
二是提高每笔交易的最低成交股数,单笔申报股数应不少于200股;
第三,根据科技创新板股票的特点,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

第四,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
第五,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每个交易日收市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在15:05-15:30期间,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匹配收市定价申报,按当日收盘价进行交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科技创新板独特的交易机制,在有效保障市场流动性、有效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发挥作用的同时,着力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防止非理性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第一,在IPO初期,科创板取消了IPO首日44%的涨停限制,IPO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停限制。从海外市场来看,IPO的前五个交易日通常是价格形成期,股价波动较大,之后趋于稳定。为了防止因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导致的股价大幅波动,科创板在IPO前5日内设立了临时停牌机制。
当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30%或60%时,将分别停牌10分钟。临时停牌机制除了给市场一个冷静期,减少非理性投机,还可以防止“乌龙指”等错误订单的形成。
二是在连续交易阶段,科创板适当放宽了目前10%至20%的涨跌幅限制,以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效率。为了防止股价因涨跌幅限制的放松而出现大涨大跌,科创板在连续竞价阶段引入了有效价格区间机制,规定了涨跌幅限制申报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任何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都会被系统拒绝,无法进行交易。市场价格申报不受此限。
此外,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科创板尚未推出T+0交易制度。
重点四:惩治“跟风投资”中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科技创新板试行注册制,引入保荐人“跟进”制度,加大保荐人把关责任。在业务安排方面:
一是“跟进投资”的主体应为保荐机构的关联子公司;
二是保荐机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
三是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储配售股份;
第四,“跟投”认购的股份有24个月的锁定期。
为有效防控“跟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科创板在制度上做了有针对性的安排:
一是为了防止保荐人利用“跟投”制度干预股票定价,科创板将“跟投”主体限定在保荐人的子公司,与保荐人适当隔离。“跟进投资”主体不参与股票定价,而是被动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价格;
二是为防止投资责任转移和利益输送,科创板将“以投养投”资金来源限定为自有资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资金不得参与认购股份;
第三,为防止“跟投”主体持股过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科创板将“跟投”主体认购比例限制在已发行股份的2%至5%;第四,为发挥长期资金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防止短期套利冲动,“跟投”主体的锁定期长于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所有股东。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密切关注科技创新板运行情况,指导上交所及时评估制度实施效果,适时做出调整。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依法惩处“跟投”过程中的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点五: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力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科创企业对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科创板的减持制度既要充分关注合理的减持需求,又要保持科创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科技创新板做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第一,保持科技企业的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一方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即使在限售股解禁后进行减持,也应充分披露减持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后续安排,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上市后一年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pre-IPO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pre-IPO股份的25%。
二是限制不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对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关键技术人员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其上市前股份。第四、五个会计年度仍不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应年度内每年减持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是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方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前股份,交易所对转让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减持制度的合理性。
四是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减持提供更灵活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现有的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外,创投基金还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和配售的方式减持,以利于创投退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
第五,加强减持信息披露。在按现有规定预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披露首次发行前减持股份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和重大风险,向市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将继续落实严格的监管要求,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严惩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要点六:投资者应谨慎参与科创板投资,注意四个方面。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创新板在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与其他板块有较大区别,交易风险大于其他板块。这就要求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时,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在规则适用上,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回拨比例、认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现行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是科技创新板的IPO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导向,以机构投资者主导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IPO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询价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三是科技创新板市场可比公司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困难。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甚至破发的风险。类似的情况在海外市场也经常发生。
第四,就科创板企业而言,一方面,其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RD投资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其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上市后公司收入和利润水平均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板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可能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上市时尚未盈利,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上市后,它们可能仍然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或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负责人表示,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所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交易所风险揭示书》等规定,充分了解和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审慎参与科创板投资,避免难以承受的损失。

重点七:投资者保护不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除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每日不少于50万元外,还应当具有至少24个月的股票交易经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将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管理机构适当性责任追究,确保向合格投资者销售适当性产品,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方面,证监会将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创新实践论证裁判机制,建立责令回购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目前,发行人已经欺诈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述负责人表示,投资者保护在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投资者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得到公平的对待,而不是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利润。证券交易本身就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