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

核心提示专业文章股东能不能随意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这3个条件作者:王冠中律师全文2891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引 言INTRODUCTION近期接触过一起因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A公司有大股东B和小股东C,Z公司拟收购A公司的全部股份,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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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随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吗?这三个条件必须满足。

作者:王冠中律师

全文2891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引用单词

介绍

最近接触到一起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

A公司有大股东B和小股东C,Z公司有意收购A公司全部股份,于是小股东C找到Z,双方签订协议,约定C放弃优先购买权,Z给予C一定的补偿。但此时Z与大股东B尚未就股权转让条款达成一致。

后来Z没有收购A公司,而是被Z的关联公司收购,并与B、C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C找到Z要求赔偿,引发纠纷。

那么,Z的关联公司收购A公司后,C是否有权要求Z按照收购前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进行赔偿?这就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和行使。

01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小股东C基于双方签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提出了纠纷。那么,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先于非股东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存在对外转让股权,但在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同时,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优于公司股东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前述情形发生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在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即大多数有限公司股东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可以随意行使或放弃。但事实上,早在最高人民法院3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院就充分论证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它表示如下: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以外的买受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被出售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该协议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向,还包括价款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完整的对价。

本案中,虽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通知全体股东,下午将与股东以外的受让方签订合同,但受让方并未在股东大会上露面,也未透露其身份或与其签订的合同。因此,直到股东大会结束签署决议,对外转让的受让方仍未确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也未实现。

曲飞剑认为,其在股东大会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议意见上签字,是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后,陈某某等5名股东自愿将其股权转让给曲飞剑,属于股东间股权转让行为,并非曲飞剑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

根据上述案例,结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和行使条件可以概括为:

一是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就股权转让的条件达成一致;

二是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其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包括转让数量、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期限等因素;

第三,其他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合理期限有规定的,没有规定的,以通知为准,但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回到开头的案例,小股东C对大股东B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大股东B与Z就95%股权的转让条件达成一致的要求,并且已经通知C在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上,C与Z签订协议时,Z与大股东B并未就股权转让的条件达成一致,也未告知C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以C没有取得相应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以不存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因此,C要求Z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的合同依据并不存在。

02

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三方如何防范风险?

如前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虽然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但不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其形成和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给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针对各方可能遇到的风险,我们提供以下防范建议:

①股权转让方不能忽视“通知”的重要性

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当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股权转让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因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因此,股权转让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一,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与股权受让方达成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应当全面、及时履行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

第二,注意通知的形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向股东本人发出,并经其他股东本人确认,或者直接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明确通知内容。通知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股权转让通知和优先购买权通知,并详细告知其他股东标的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因素。

②股权受让方应设定前提条件及违约责任。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主要的法律风险在于其他股东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导致其无法正常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进一步遭受损失的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相关损失,股权受让方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防范:

一是在达到股权转让的约定条件后,应要求股权转让方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作为股权转让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置条件,避免提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是明确规定,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不能转让时,股权转让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③公司其他股东应最关注转让动态。

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要法律风险在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已经形成,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否存在,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抬高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或高价转让部分股权后低价转让剩余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根据前述分析,在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未就转让条件达成一致并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在转让条件确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因此,其他股东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动态,在条件具备时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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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保护有限公司的人性,转让股东应保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充分的时间和完整的流程行使权利;其他股东也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以优先购买权为借口拖延交易。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应正确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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