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发布!
6月12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及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主要业务规则共8条,配套规则、指引、通知共18条,涉及首发审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审核、持续督导、发行与承销、交易等5个方面。

同时,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和18项配套规则、指引、通知。
调整内容包括:设定行业负面清单;提高审核时限要求;明确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改为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价格涨跌幅至20%;提高红筹企业上市退市条件。
证监会指出,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关键内容: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各类证券设定不同的再融资条件。
■深交所审核周期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周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为“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简单的程序。
■适当延长亏损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的持股锁定期。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丰富监管措施种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优化配送条件。
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都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则。
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对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定进行改革试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普遍表示支持,证监会对修改完善建议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所有合理建议均被吸收采纳,并对规则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在证监会发布的四部规章中,修订完善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各类证券设定不同的再融资条件。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登记程序。深交所审核期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为“小额快速”融资设立一个简单的程序。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对可转债的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转股期、转股价格、交易方式作出特别安排。
第六,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问责力度。
放宽价格限制
此次改革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停板,优化再融资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增加市场活跃度,将创业板股票的限制比例从10%提高到20%。
第二,创业板IPO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和价格稳定机制。
第三,推出盘后定价交易,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价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了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了投资者的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融合的体制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的上市股票从第一个交易日起可以作为两个融资标的,并引入了再融资的市场化申报方式,使证券公司可以借入证券供投资者当日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借出配售股份。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修订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应明确界定适用原则。创业板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但《创业板持续督导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对拥有特殊投票权的公司做出特殊安排。
三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四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第五,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实行注册制,规定拟重组资产的要求。
第六,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大可作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本次修订《保荐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调整审核程序相关规定,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
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第三,强化保荐机构内控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促进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和履职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第四,加大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种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注册制,证监会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6个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次发行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
深交所制定和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创业板发行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和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业务规则。
深交所主要吸收哪些市场反馈?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八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近300条。对深交所市场参与者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整理、评估、认真分析和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纳入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上市审核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的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立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定了小额贷款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三是修订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时限,保持规则体系协调。四是调整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上海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前7个工作日改为会前5个自然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第五,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在审核阶段申请适当延期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在验收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一个月。第六,发布通知,审核衔接安排。进一步提高被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被审企业审核顺序、提交保荐书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规则:一是提高红筹企业上市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的上市条件,明确总股本按股份总数和存托凭证数量计算,明确上市条件以“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为标准;调整红筹企业退市相关标准。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提高财务退市标准。公司因财务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的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这与目前再融资的实际执行情况是一致的。
交易规则:一是增加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适应创业板股票价格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单笔限价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为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为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度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指数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20%涨跌幅限制,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非现金资产80%以上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的正式实施时间有所不同。其中,备受关注的《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将于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发行并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生效。
截至公告之日,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将自风险警示之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的证券范围。暂不执行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创业板改革与深交所试点注册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证券报、深交所网站
编辑:李君霞
审核:关晶晶
终审:冷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