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相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其中,详细介绍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的特点,尤其是相关制度的新变化。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创业板改革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基础,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做法、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点三项原则。既充分借鉴了科技创新板的改革经验,又体现了创业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点。

具体来说,第一,信息披露是审核注册的核心。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第二,机制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和可预测。一方面可以预期审核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时限,从而预估企业从申请到审核、注册、上市的进度。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可预期,充分公开审计规则和披露规则,做到受理、询问、审议结果充分公开,严格规范审计操作。
第三,再融资、MA和重组同时实施。截至6月29日,已有96份再融资申请和3份并购重组申请移交深交所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在科技创新板试点注册制积累了增量市场注册制改革经验,今年创业板改革将首次同步推进增量和存量市场改革。下一步,证监会将做好整个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在创业板交易机制的新变化方面,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到了三个方面。
第一,IPO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股票每日涨跌幅限制从10%放宽到20%,相关基金也实行了20%的涨跌幅限制。
第二,新股上市首日可以纳入融资融券交易标的。优化再融资机制,引入市场化协议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配股参与再融资借贷。

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交易机制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之日起实施。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综合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决策,理性投资。
对于创业板改革投资制度的差异化安排,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股份锁定期等方面与科创板总体一致。不同的是,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发行价企业实行以下投资制度,其他企业不实行。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创业板是股票市场,已经拥有比较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和长期形成的估值定价体系,普通企业跟风的必要性较小。而不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对创业板来说都是新生事物。经营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差异,高价发行企业的投资风险往往较高。因此,需要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把关人职责,审慎合理定价,通过后续投资控制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综合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决策,理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