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不可以交易吗

核心提示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2篇文字不熟悉新三板交易规则,约定转让的股份被他人买走,是否违约?一合同履行的时候,有些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违约。根据经验来看,大部分情况下,违约都是故意而为的。有些人是因为缺乏

合伙指南|作者:李莉律师

这是微信官方账号第842期文字,李力律师的博客和合伙指南。

不熟悉新三板交易规则,同意转让的股份被他人买入是否属于违约?


当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有些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毁约。

根据经验,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都是故意的。有的人因为履约能力不足而毁约,有的人签订合同后认为交易不划算,有的人把违约作为其他矛盾的对抗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的违约并不是恶意的,而是疏忽或错误造成的。

但在违约责任的追究上,两种情况基本没有区别。无论你是故意恶意违约,还是单纯因为过失违约,违约责任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

《民法典》第三编第八章“违约责任”共有18个条款,其中没有区分违约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例如,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任何角度看,故意违约都是不提倡的。然后,在善意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避免因过失导致的违约。为避免因疏忽而违约,至少应注意两点:

1.在签订合同前准确判断合同的可行性,即你是否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一些客户收到我的合同审查建议时,他们会问我为什么不对一些期限给出确切的修改意见,例如,我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几天内接受货物。其实这是业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这样的内容,一是要在能力范围内,二是要留有余地。如果你确定可以在3天内开始并完成验收,那么建议你写4-5天,只要对方同意。

2.对于合同中涉及到的不熟悉的内容,在签合同之前就要提前了解,不要等到想履行的时候再去了解。最好在理解合同后,把更清晰的方法写进合同。不要觉得合同字数太多,也不要这么急着签。合同可以简化,但关键是要好用。在这种情况下,写的很清楚,看起来合同的内容多了很多,但实际上在履行的时候更容易遵循。

我们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上面的第二点。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对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并不熟悉。结果他们在转让的操作上出了问题,股份被别人买走了,于是打官司,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

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为:转让方戴某、受让方王某。

股份转让的目标公司A公司是一家新三板公司。

2017年9月22日,王与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甲方将其持有的A公司1%的股份以人民币11.5万元转让给乙方。同意甲乙双方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开始办理上述股份的转让手续。股份转让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双方同意按照新三板股权转让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未经公司原股东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或未经原股东同意将其股份质押给第三方,将构成违约。甲方应无条件支付乙方5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拒绝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或实际解禁后一个月内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甲方不承担违约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违约金..

这份股份转让协议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解禁后,戴某将1%的股份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违约金为50万元。

2018年3月27日,戴持有的10万股A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可对外转让。王开始催促戴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双方就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进行了多次交流。但似乎双方对如何操作过户手续并不熟悉,似乎也没有咨询过其他人处理此事。2018年8月11日,经过电话沟通,双方同意在2018年8月13日下周一下午三点前处理此事。

结果在8月13号就做了一个乌龙球。

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21分14秒,戴某申报以1.15元/股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10万股A公司股票,后续交易价格为1.5元/股。戴又通知王下单,王收到消息后下单。但王没有达成交易,戴的股份被别人买走了。

至此,戴某不再持有A公司股份,无法履行与王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王将戴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主要原因是戴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戴一方面认为违约金过高,另一方面认为:“2018年8月13日,被告与原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委托卖出、原告委托买入。这说明被告在转让股份前告知了原告,原告可以在股份交易系统上点击委托购买。被告没有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擅自转让股份。被告当日委托买卖时,投资者人数众多,从案外人处购买股份的行为超出了被告的控制范围,故被告不能客观履行合同。”

那么,戴的理由成立吗?

不是真的。

主要原因是戴某对新三板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不熟悉,戴某选择了错误的交易方式。他选择了现场竞价的交易方式,造成了股份未定向交易给王的后果。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有做市转让、协议转让、竞价转让三种方式。

以做市方式转让上市股票的,必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交易义务。在做市转让模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协议是买卖双方通过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然后通过报价系统进行交易。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协商谈判的交易方式。

自2018年1月15日起,原协议转让类型股票全部自动转为集合竞价转让模式,转让类型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可以盘后协议方式转让。

在之前的案例中,戴某实际上可以通过盘后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王某。可惜的是,戴某和王某没有及时了解新三板的业务规则和规则变化,似乎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来咨询。在法庭上,一份聊天记录显示,在股票转出前,戴曾告诉王,他曾就转出的操作方式咨询过很多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根据该协议,双方应在解禁后一个月办理康生航材股份转让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有拖延,但双方约定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3日处理。但在当日交易中,被告所持股份经公开系统竞价后以每股1.5元成交。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违约。

法院认为:一、被告辩称其在2018年8月13日挂牌时,明确告知原告一方卖出,另一方买入,原告认为是被告第一次挂牌操作,被告在公开系统挂牌是不正确的操作方式。法院认为,从双方录音来看,被告表示自己咨询了很多。可以看出,被告于2018年8月13日在公众系统挂牌转让标的公司1%股份,是原告无法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取得上述股份的主要原因。第二,被告辩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规则,被告不能实际履行,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本院认为,被告误读了上述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双方仍可通过盘后协议完成点对点交易,以确保被告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由原告购买。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已注意到股份解禁后,被告积极与原告工作人员沟通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确实约定于2018年8月13日完成交易。被告持有的股份是因对相关交易规则的误解而被他人收购的,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存在。现原告要求赔偿实际损失5万元,违约金50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不能既有法定赔偿金,又有约定的违约金。现被告也请求法院调整约定违约金。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决定将违约金从5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非因为戴没有恶意和故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约定的违约金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后作出的决定。

无论是做生意还是投资,必要的知识学习都是不可或缺的。另外,咨询专业的事情,最好找靠谱的专业人士,进行正规的有偿咨询或委托,非正式的多问问戴这样的人。结果事情还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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