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做市交易将开启,看看新规有哪些建立做市商隔离墙机制禁止内幕交易

核心提示点蓝字关注,不迷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称,《实施细则》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

关注蓝字,别迷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8号——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称,暂不实施《实施细则》中做市商提供双边响应报价的业务。

今年5月13日,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其配套业务指南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分析认为,做市商将需要为科技创新板股票提供双边连续报价和双边响应报价,有助于拓宽券商的业务边界。同时,做市商的引入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板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增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为特定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这说明做市业务下周一不会启动,相关机构仍需做好备案申请等准备工作。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市场交易。

实施细则共五章28条。关于做市服务的申请和终止,细则指出,鼓励具有上市证券做市交易资格的科技创新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为其保荐的科技创新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实施细则要求,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交易。通过做市商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有股份,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通过做市商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证券公司在开展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业务时,可以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入的股票或者其他有权处置的股票。以做市商约定的申报方式,对其参与科创板股份撮合投资的子公司借入股份所获得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在利益冲突和风险隔离方面做好管理,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组建专门的做市交易业务团队。

同日,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业务指南主要包括做市商的一般要求、业务申请和备案流程、做市商的义务、权利、评估、退出、风险管理、合规与内控、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内容。

科创板证券交易所采用基于竞争性做市商机制的混合交易制度。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实施细则》和做市协议的规定,为科技创新板股票提供双边连续报价、双边响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根据《指引》,做市商应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市交易营业部应当有专门的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交易业务团队,设置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并建立待命机制。做市业务部门开展做市业务时,不得将做市业务外包,或交由第三方开展业务。

设定差异化的做市义务指标

在做市商义务部分,考虑到不同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差异,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进行分类,并据此设定差异化的做市义务指标。

每年6月初和12月初,上交所综合考虑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后,提前对其进行分类,并向相关主体公布。根据最近半年的市场表现,包括日换手率、日换手率和日内波动率,科技创新板股票提前分为高、中、低三类。6月初的分类结果适用于今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12月初的分类结果适用于今年12月21日至次年6月20日。

其中,新股上市后默认归类为“中等”。同时,以5月31日或11月30日为基期,截至基期不足15个交易日的股票分类结果默认为“中等”。例如,如果股票A在2022年5月15日上市,那么从上市日到2022年12月20日将被划分为“中等”。

在评价做市商时,三个评价标准分为“高”、“中”、“低”三类。等级越高,评价标准越严格,等级越低,评价标准越宽松。

建立做市商墙机制。

禁止内幕交易

《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业务指南》提出,做市商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对做市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明确的岗位分工和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和业务隔离墙制度,将做市业务与券商、自营、保荐、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可能形成利益冲突或者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在账户、资金、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分开。,从而有效地隔离它们。

具体要求包括使用指定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交易;城市交易资金与自营业务资金和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独立运作;建议做市交易营业部的交易岗、风控岗要专人负责;市内交易业务办公场所应与其他业务办公场所有效隔离。建议实施物理隔离和访问控制系统;做好市级交易业务与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部门的业务往来,做好留痕工作;做好跨墙人员的管理。信息墙另一边的部门需要派员跨墙合作的,应提前向合规部门提出申请;穿墙人员在穿墙期间,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穿墙后了解到的未公开信息,不得获取与穿墙业务无关的未公开信息。

此外,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合谋制造价格异常波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通过串通报价或者私下交换做市策略等信息,与其他做市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输送利益;操纵或者干扰市场的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王兆成

版权声明

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时代证券平台的所有原创内容。我们保留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合作请联系证券时报助手,微信ID:证券时报。

结束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