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钟雨欣北京报道

说到脉脉,很多互联网大公司的员工都不陌生。这个职场社交平台近年来多次“出圈”,往往与用户的爆料和公司八卦紧密相连。在匿名交流机制下,用户既可以“吃瓜”,也可以“产瓜”。
然而,随着爆料的日益火爆,《吃瓜第一线》正面临网络谣言、名誉侵权等纠纷。记者梳理发现,哔哩哔哩此前曾因名为“米乐员工”的账号负面评论损害企业商誉等原因将脉脉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饿了么也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但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北京淘游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诽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一名认证为“员工”的脉脉用户在疫情期间编造领导请员工吃早餐。法院认为,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1万元。麦麦认为一审事实错误,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
受访专家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平台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核措施,及时处理违法内容,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
涉及的言论发布主体成为争议焦点。
判决书称,2020年2月,一名认证为“员工”的用户发帖称“疫情如此严峻……领导居然要求10号回公司,一起吃创业餐。为什么拒绝?”公司委托律师两次发律师函要求删帖。涉案帖子被标记为可疑,帖子被删除至2020年4月10日。
关于涉案言论的发布主体,公司主张涉案言论是脉脉发布的,而脉脉则辩称,涉案言论是用户发布的,其只是信息存储空室的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脉脉在网页中反映的服务协议、社区管理规范和模式,可以证明其具有为客户提供信息存储空服务的功能。但对于涉案行为,脉脉是否只是网络存储空,也要结合案件的行为和具体证据来判断。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脉脉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帖子的发布者是真实用户,这样才能对涉案帖子对应的行为进行判断。
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是自己整理的。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28日,脉脉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附有用户的UID、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但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未向法院提交用户用于专业认证的名片,公司核实其公司并无该员工。2021年6月24日,脉脉再次提交《情况说明》,称手机号已经可以确认真实用户身份。其在业务过程中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从未收集用户言论和公布IP地址,也无法提供此类信息,并附上用户提交的“名片”和注册IP地址进行审核。
一审法院称,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不属于电子证据。由于脉脉提交的用户手机号已更改为空,无法与所谓的“用户”核实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脉脉没有提交用户的身份认证记录和登录日志证明真实用户客观存在。
脉脉平台有两种模式:实名认证和专业认证。实名认证是指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而用户可以使用企业邮件认证、提交名片、在职证明或工卡进行专业认证。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涉案帖子确实是用户发布的,脉脉至少应证明其属于掌握证据的一方,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上述证据,因此可以推定该公司主张涉案言论系脉脉发布的主张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脉脉提交的用户信息无法核实用户的真实身份。此外,脉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将该通知转发给了相应的网络用户,其“对涉案帖子进行疑点标注”的做法不能阻止涉案言论继续传播,不能认定其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涉案言论是用户发表的,信息存储空室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免除责任,将导致涉案言论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救济渠道,不利于规范信息存储空室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这违背了避风港原则的初衷,甚至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
“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之间的服务商,肯定不是旁观者,而应该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审核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用户一个V-plus的专业认证,脉脉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程序,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验证真伪,逻辑上难以自洽,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朱说,最近实施的新法规《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户信息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中需变更的账户信息进行核实。
朱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标记疑点”是平台辟谣体系中常见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平台需要尽到审核责任。如果要验证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先标注疑点,采取限制流量等措施。经过核实,如果是真实信息,可以恢复正常。如果确实是谣言,就要及时删断。”
浙江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念表示,平台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平台内特定场景的管理措施,但内部管理措施应当与法律要求的平台义务相适应。参照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必要的措施可以是诸如删除、阻止、断开链接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但“存疑标记”的方式并不能及时阻止涉案言论的传播。
此前,在哔哩哔哩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中,脉脉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用户信息。对此,朱表示,以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用户信息的抗辩站不住脚。当用户的相关言论涉嫌违法时,平台应配合司法程序调查。
程念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和内容治理并不冲突。“平台收集信息不仅是为了自身运营需要,也是为了履行内容治理义务。一方面,应该做好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用户发布涉嫌侵权的信息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 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构成商业诽谤。
麦麦主张,用户与发布涉案帖子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对此,一审法院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要求不限于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对手或者替代商品和服务竞争交易机会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可能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涉及的领域是互联网领域,要重点看是否存在利益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主体是否为经营者;行为是否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后果是否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吸引新用户、维护老用户、保持用户粘性是互联网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就脉脉而言,用户访问量和吸引更多注册用户使用网站和App服务,是两家公司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交易利润的基础。双方的用户群体重叠,使得他们有现实的竞争利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以“员工”账号的名义发布涉案言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构成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决,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程念说,竞争利益非常广泛,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因为对用户的吸引和争夺,不同业态和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无处不在。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两家公司分属不同行业,但可能因为某些内容的发布,两家公司出现了显著的“此消彼长”的流量趋势,一方可以明显受益,也可以明显受损。
朱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例可以对相关平台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是要重视用户的真实身份认证和资质认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二是及时核实可疑信息,最终给出处理结果,一直“悬而未决”,存在谣言进一步传播的风险。第三,平台不能通过算法、差异化制度等给自己优惠。,比如对关系好的关联公司给予优惠,对竞争对手区别对待等。,所以应该公平公正地制定相关的平台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