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的基础

核心提示前言数字贸易离不开国际合作,政策制定者必须在规范和规则方面找到一种通用语言。WTO的很多现有规则虽然涉及数字贸易,但其在数字贸易领域分歧与谈判的停滞不前说明自上而下的驱动方式短期内无法使政策制定者在数字贸易规范和规则方面找到共同点,自下而上

数字贸易离不开国际合作,政策制定者必须在规范和规则方面找到共同语言。尽管WTO的许多现有规则都涉及数字贸易,但数字贸易领域谈判的分歧和停滞表明,自上而下的驱动模式无法在短期内使政策制定者在数字贸易规范和规则上找到共同点,自下而上的驱动模式可能是现阶段更好的渐进合作方式。过去十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体采用区域贸易协定作为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制定规则议程的手段。RTA追求更深层次的一体化,而不是纯粹的多边一体化。

第一,区域主义多边化的进程

即使在WTO分歧较大的数字贸易领域,WTO成员在各自的区域贸易安排中,尤其是在双边领域,也达成了不同但相似的规定。一些自由贸易协定明确定义了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有争议的概念。

例如,新加坡-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将“电子传输”或“电子传送”定义为通过任何电磁手段进行的传输,《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对电子传输的定义与新加坡-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的定义相似;欧亚经济联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明确定义了数字证书、电子商务、电子文件、数字签名、电子技术和电子认证等术语的含义。韩哥FTA明确定义了个人数据的含义;日蒙FTA明确界定了数字产品、电子证书、电子签名的内涵;中澳自贸协定包含明确定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主动提供的商业电子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条款;中韩FTA明确界定了电子认证、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含义。

虽然安提瓜诉美国服务案表明GATS适用于数字服务,但世贸组织规则的适用性及其对电子交易服务的承诺并没有在世贸组织谈判桌上得到确认。日本-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香港-佐治亚自由贸易协定、EU--日本自由贸易协定、CPTPP、EU--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哥斯达黎加-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国-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都明确确认了WTO规则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

又如,根据世贸组织的现有规定,区分服务和商品并不容易。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至今没有定论。EU--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自由贸易协定、EU--佐治亚自由贸易协定、EU--乌克兰自由贸易协定、EU--摩尔多瓦自由贸易协定、海合会-新加波自由贸易协定都在“跨境交付”一章中规定了通过电子方式或电子传输方式交付的贸易属于或应属于服务提供,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分类的困难。

日澳自贸协定、美新自贸协定、新加坡-中国台北自贸协定等。都将非歧视待遇延伸到数字产品贸易领域。此外,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乌克兰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韩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韩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新加坡-中国台北自由贸易协定都规定,电子商务章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解释为阻止一方直接或间接征收数字产品的国内税收,前提是这些税收的征收方式与相应的协议一致。RTA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WTO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的不足,并导致法律规则制定上的事实趋同。这些同质义务至少证明了多边化的技术可行性,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接受并准备承认更高级别的承诺。

二,区域主义多边化的路径

经济和地缘政治力量的变化阻碍了新规则的制定。西方制定规则并输出到其他国家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一个日益多极化的世界中,如果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它们必须包括所有主要参与者的意见,并反映所有参与者的利益。RTA对数字贸易领域的贡献不在于其本身的规定,而在于通过“区域主义多边化”的过程,RTA中纳入的一些更深层次的措施可以在区域谈判中更广泛、更持续地传播,从而导致多边层面的趋同,进而影响WTO规则的制定,使WTO附加条款更容易被多边化接受。

就成员顺序和覆盖深度而言,达成有影响力的协议有三条渐进路线:先从覆盖面相对较浅开始,然后吸收范围广泛的成员,再逐步扩大和深化承诺范围,如东盟和亚太自由贸易区。以几个贸易伙伴为起点,再进行更深层次的贸易承诺覆盖。比如CPTPP,美加墨协定。以美国管理认证协会为例。美国管理认证协会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版,其成员国包括美加墨。美国管理认证协会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承诺是广泛而深入的,比如明确禁止对电子传输产品征收关税,限制数据本地化等。创新的双边或区域规则,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国面临一个真正的机遇,即可以用创新的双边或区域规则来补充WTO主导的诸边电子商务谈判,从而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2020年6月,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签署了全球首个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该协议是数字贸易时代国际贸易政策谈判和全球规则塑造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在促进全球数字经济一体化方面具有开创性,为未来的贸易谈判指明了方向。DEPA建立了新的国际规则和最佳实践,以支持和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DEPA向所有希望加入的国家开放,其目的是为各地政府提供模块化解决方案。

DEPA所包含的各种模块可以被单独“捡起”并放置在其正在进行的贸易协定谈判中,并成为额外的“纯数字”贸易安排的基础,或放置在其他区域或全球数字倡议中,以促进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中类似类型方法的传播,并更好地匹配参与国的舒适水平。DEPA的内容包括促进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据问题、商业和消费者信任等。这些大多是基于CPTPP中已经包含的条款,比如电子商务条款。自由贸易的基础是国际社会成员广泛而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关系。从现阶段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更适合我国现阶段参与数字贸易领域的区域谈判。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主张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地化的要求;二是以欧盟为代表,强调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权;第三,中国强调维护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从美国、欧盟和中国在WTO提交的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提案可以知道,这三种模式在短时间内很难调和。随着持不同意见的大国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一个大国不顾另一个大国在核心利益上的反对,自愿达成多边协议或被迫达成多边协议的空时间将会减少。

多边主义将变得更具选择性,往往局限于不侵犯国家核心利益的领域或国家间竞争的领域。从中国在WTO数字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可以看出,在数字贸易领域,中国注重贸易和海关便利化,支持促进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货物进出口和中转,如制定“无纸化”贸易规则。中国还建议交换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如电子支付和在线支付。中国还支持通过公布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来提高监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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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前景尚不明朗。首先,加入CPTPP需要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其次,CPTPP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与中国的立场存在较大差距。中国是否会完全接受CPTPP的电子商务和数据规则仍是疑问。中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立场与美国和欧盟截然不同。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使我们能够参与数字贸易的国际合作进程,但我们不需要放弃我们的地位,在跨境数据流领域做出更深的承诺。相对而言,中国现阶段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是一种相对合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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