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报纸
原标题:广州南沙:共有产权住房可贷款,8年后可申请上市交易。

官网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政府正式发布《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计划实际出资占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购买方产权份额原则上应超过50%,但不超过80%。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贷款,不同家庭根据支付能力决定,产权份额可以不同。
购房人自产权登记核准之日起共有产权住房满8年的,购房人可按相关规定向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上市流通申请,申请通过后按购房款支付政府持有份额的价款。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收购人拖欠还贷的,南沙区委托国有企业将根据收购合同回购收购人股份。如果购房人转租,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追缴其非法所得,甚至责令其腾退房屋。《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
南沙区第一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就是第一花园。信息时报资料图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广州市第一部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规范性文件,即《广州市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同年,南沙城投公司第一花园入选广州市首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此次实施细则由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是已颁布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一房一价
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拥有有限使用权和处置权,实行政府与购房人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实施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由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上市时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低于销售时间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为“一房一价”,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剩余房屋再出售时,需要按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实施细则》对产权份额进行了说明。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计划实际出资占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买方的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这个比例应该在签认购书的时候就定好了,也就是说同一栋楼不同家庭的产权份额可以不同,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确定购买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的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国有企业作为代理机构持有。
《实施细则》明确,购房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住房贷款。贷款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国有企业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机构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房价抵押份额,购房人按抵押合同还款。
受委托的区域国有企业向抵押银行作出回购承诺。当购买方拖欠还贷时,受委托的地区国有企业将根据购买合同回购购买方的份额,然后向银行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上市申请通过后,政府所持股份的价格将按照收购价格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州南沙区,共有产权房上市流通有两项限制。
第一个时间线是5年。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未上市的,不得退出。因各种原因确需退出或被腾空的,由委托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回购购买方的产权份额。购房人自产权登记核准之日起满5年不满8年的,可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实现流转退出,保留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第二个时间线是8年。购房人自产权登记核准之日起满8年时,可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对外流转的方式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上市,以改变住房原有共有产权,改造为商品住房。
《实施细则》明确,采购人在与新的采购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前,必须先取得受委托国有企业不优先采购的书面决定。两者都需要在期限内一次性将政府产权的股份价格支付到指定账户。
补交价款=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该房屋项目的成交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政府产权份额。
款项支付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凭政府产权价款已支付的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共有产权住房变更为商品房。
收购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受委托的地区国有企业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所报转让价格购买原收购方产权份额。
房地产中介不得代理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和出租。
根据实施细则,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对象1”是指面向本区城镇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对象2”是指面向区域内重点发展区域紧缺、港澳青年供应的共有产权人才住房。

人才紧缺,港澳青年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不一样。
在身份证明材料方面,紧缺人才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港澳青年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同时,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的一种,港澳青年只需提供学位证书;此外,紧缺人才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而港澳青年需提供本人所在区的有效工作/就读/居留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违反约定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出租,追缴违法所得;违法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坏,影响自己和邻居安全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投资修缮房屋,恢复使用条件,确保房屋安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拒不改正,或改正措施无效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非法代理共有产权房的出售、出租等业务。违法经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0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