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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信部破解巨型App神盾,微信、淘宝、Tik Tok平台终于打通。
3.WhatsApp因不“透明”被罚款2亿欧元
4.中国微生物知识产权第一案终审判决
5.白库里的外观被仿冒,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6.生活的乐趣对说不吉
7.“玉兰”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1最高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配合种业专项整治,促进种业振兴。包括:在“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充分支持了品种权人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充分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中,侵权人被判在决定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品种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在“金井81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被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了农民剩余种子用于交易的伪装,确定了超过计算基数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完全支持了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河南酒泉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未经品种登记,加工销售伪劣“王玉娇”辣椒种子的行为,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包装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玉米种子的行为,介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在“淮麦33”小麦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以销售商品粮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根据销售时的意思表示、销售价格、被控侵权品种的出芽率等事实,,准确认定被控侵权种子为繁殖材料而非商品粮,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SBS902”玉米杂交种纠纷案中,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对于盲目否认侵权事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当事人,认定存在非法委托制种的侵权行为,责令赔偿品种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在“南京910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合理划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农民自用行为的界限,依法认定前者为侵犯品种权。
“丹霞红”梨品种纠纷案中,未能证明被控侵权苗木有合法来源并进一步繁殖的行为视为侵权,不适用穷竭原则,以穷竭原则的名义防止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哈育189”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明确植物新品种具体比较中已知品种的判断标准,有助于规范品种权申请行为,提高授权质量。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的分析显示,这些案例反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趋势。一是扩大保护范围,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尤其是销售;二是依法加强了赔偿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再次,要降低品种权人的举证难度,加大对证据保全的支持力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妨碍证明和事实推定制度,切实减轻品种权人的维权负担。
结合目前种子法修正案的审议进程,对实践中的品种侵权隐瞒、种子套牌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未来将建立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制度。我们相信,随着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的综合运用,种业市场必将迎来新的曙光。
02工信部破解巨型App神盾,微信、淘宝、Tik Tok平台终于打通。
9月9日,工信部信息管理局召开165专项“屏蔽网站链接行政指导会”,提出三条合规标准,要求所有平台在9月17日按标准解封,否则将采取执法措施。这意味着微信、淘宝、Tik Tok等平台已经彻底“破冰”,进入“互联互通”的时代。三个合规标准如下:
具有外部URL链接访问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对于用户共享的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URL链接,显示和访问形式应当一致;
具有外部URL链接访问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用户在即时消息中发送和接收合法的URL链接。点击链接后,他们可以直接在应用内以页面的形式打开;
不能对特定的产品或服务URL链接附加额外的操作步骤,也不能要求用户手动复制链接,转到系统浏览器打开。
如果9月17日之后仍有问题,工信部将直接启动处置措施,包括媒体点名批评,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下架App,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开放是数字生态的基础。平台间的大循环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一定远大于单个平台内的小循环。如果平台能够互联互通,一定会带来新的改革红利,结果是双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解除外链屏蔽可以降低流量成本,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带来更好的运营便利性;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提高生活的便利性。
在此,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虽然持乐观态度,但也真诚提醒,互联互通意味着更顺畅的信息流。所以私域空之间需要加强监管,否则容易造成用户的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困扰。针对非法链接,非法链接等。,即时通讯软件应提高技术识别能力,有效屏蔽和防止用户访问。
0WhatsApp因不“透明”被罚2亿欧元

近日,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宣布,脸书旗下的即时通讯软件WhatsApp因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被罚款2.25亿欧元。这是DPC开出的最高罚单,也是欧盟实施GDPR以来的第二高罚单。
受制于GDPR第63条规定的“一致性机制”,DPC最终的罚款水平远高于原来,但基于此,WhatsApp在其他欧盟成员国不会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再次被罚款。在中国《数据安全法》刚刚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11月1日生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GDPR监管机构的执法理念,如同时对对象进行约束、实体与程序并重、重视企业合规与执法的透明度等,都是值得未来借鉴的。
另外,从GDPR的执法来看,透明度是欧洲数据保护的重点,中国也应该重视。比如,执法部门要保证数据执法的透明和公正。一是要在裁定书中公布处罚的原因、过程、依据和结果;第二,在对违法企业做出处罚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市场份额、示范意义、处罚影响等。
04中国微生物知识产权第一案终审判决
2014年起,上海冯轲发现市场上多家公司侵犯了冯轲专利产品纯白真姬菇Finc-W-247品种,并大规模栽培销售,故于2017年对天津某侵权企业提起诉讼。该案历经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历时7年。9月2日,上海冯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最终胜诉。
据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分析,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方式的确定。原告的专利是真菌,属于微生物,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必然会质疑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方法的合理性。一审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全基因序列与涉案专利保存的样本进行检测和比对是最准确的方法,但涉案微生物的基因可能发生变异,甚至同一种微生物的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同。两种微生物的基因序列占多大比例才能被视为同一种微生物,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达成共识。
事实上,微生物基因序列的比较不仅仅是两者的基因序列有多少相同或相似的比较,更是基因序列测序后的基因解读和分析。经法院授权,鉴定机构巧妙地选择了被控侵权产品基因特异性片段的鉴定方法,最终得出了合理的结论。
虽然案情简单,但海丰科食用菌维权案是我国首例微生物知识产权案件,开创了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为后续类似诉讼提供了判决和鉴定参考的法律依据。这起诉讼案件的胜诉,也标志着中国食用菌种业的新起点。
500梦多库里的外观被仿冒,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石昊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百梦多咖喱”和“爪哇咖喱”,这两种产品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石昊公司根据产品受热程度的不同,为两款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一项仍然有效,其余均已过期。
2016年,石昊公司发现被告佛山市德胜霍星食品有限公司在浦东某展会的展位上有“德胜妙多咖喱”和“德胜妙多风味咖喱”,被控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相似。德胜系列产品的包装享有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申请,2017年作废。
本案的亮点在于,原告的案由不是侵犯外观专利,而是反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原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部分到期;另一方面,原告咖喱包装装潢的色彩、图形、文字的排列组合独具匠心,形成了可圈可点的整体形象。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相关公众已将上述包装装潢与原告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效力。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提醒大家,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有多个权利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一个来行使。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外观设计当然不进入公有领域。当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上具有不同的产品来源,且该外观设计不属于商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外观设计,也不属于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外观设计时,也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生活的乐趣对余庆说不。
9月8日,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果斯冒险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涉案游戏图标构成对庆余年手游中“五竹”人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使用庆余年纪、青鱼纪、青鱼纪王朝、九州青鱼纪、武竹等游戏名称推广与《生活的乐趣》无关的游戏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
小说、游戏等大IP产生时,往往伴随着模仿者“蹭流量”、“虚假宣传”的行为。一方面给权利人的启示是维权,如果有侵权,可以通过适当的引流和公告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做好侵权搜索,及时保全证据,打击爬人气行为。
07“玉兰”路灯设计专利纠纷案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是第200930109818.7号“灯”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华体公司认为贵州利仕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道路两侧生产、销售、安装的路灯侵犯了其前述专利权,在对安装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力士公司侵权,赔偿52万元,但力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与二审相反,亮点在于提交了中国体育总公司专利申请号为CN201430030895.4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材料,意在证明其实际实施了第895.4号专利,该专利已于2015年8月6日被中国体育总公司放弃。无独有偶,通过对比,确认该公司实施的是895.4专利,而非818.7专利。因此,原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相应的技术或者设计方案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公众都可以自由使用。
虽然华体公司认为第818.7号专利也侵权,但由于华体公司拥有两项专利,应当推定两项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此外,如果权利人放弃其中一项专利,与他人照原样实施该设计,仍然会侵犯同一权利人其他设计的专利权,明显损害公众的合理信赖,也违背了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根据我们的分析,本案中,除非中国体育公司有证据证明Luxtar公司在放弃其第895.4号专利之前实施了侵权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个案子也因为没有侵权证据被法院驳回。

来源:互联网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