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申请商标时,如果要保护的子类有在先阻断商标,那么在选择商标时,我们可以尽量选择与在先阻断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有很大差异的商品/服务,这样才能通过审查。例如,类别9,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美国不接受“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产品描述,申请人必须在该描述中明确说明软件的功能,如用于绘图、听音乐、记日记或记录数据的软件。所以,如果软件的功能真的不同,那么美国审查员认为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会允许两个这样的项目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在美国这个不采用尼斯分类规则的国家,两个近似商标能否共存是根据商品/服务的密切关系来确定的;但是,中国不一样。中国是一个严格按照尼斯分类中的小类分类规则来确定商品/服务相似关系的国家。只要两个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指定商品/服务根据尼斯分类规则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就不允许共存。更多商标专业问题,请关注“刘旭,知识产权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