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目新闻
图自检APP

6月29日,记者从企业搜索APP获悉,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二审判决书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驳回喜之郎集团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该商标纠纷是第7242968号“优乐美与涂”文件,该文件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1.该争议商标注册于2010年11月7日,距离喜之郎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过去5年多。因此,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早期作品的恶意模仿和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主张,第6091459号驰名商标“U.L. u.loveit及图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未被核准注册,故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不成立。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连云公司或商标申请人蒋多春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商标纠纷不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