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媒体滚动
来源:法制日报

文/沈若水
新东方又火了!
就在人们还在议论“东方精选”和“东方优选”商标注册纠纷的时候,新的消息传来——
近日,“东”商标被上海博润腾实业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褚克坤注册。国际分类包括新鲜农业和林业产品、方便食品和饲料种子。目前商标进展为:申请注册中。
搜索App显示,上海博润腾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01日,法定代表人林超,注册资本100万元。
董是谁?
据了解,董是陕西农村人。曾任新东方英语老师,现为新东方旗下东方精选主播。最近因为金句频出、双语讲解、知识传授而“走红”。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教授认为,以新东方选定的直播间主播“董”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是抢注他人预先享有的姓名权的商标,应当受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制。经审查,商标审查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以“恶意抢注知名度高的公众人物姓名”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商标审查员不知道“董”属于知名公众人物,且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董本人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主管合伙人王飞分析,“董”在农林生鲜、方便食品、饲料种子等几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严格来说不能算抢注。商标先占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自董先生被人们广泛关注以来,我们并未发现董主播或新东方有使用“董”作为商业标识的意图和表现。既然不是先用的商标,就不存在抢注。姓名权和商标权通常受其现有法律制度的保护。当一个名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或者当一个主体将一个名称注册为商标时,这两者就会产生交叉,需要进行权益的区分和转让。

但王菲也认为,相对于此次事件,商标申请虽然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抢注,但大概率不会到公告阶段。究其原因,基于主播董目前的知名度,其名字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能具有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要求,也有裁定驳回申请的法律。退一步说,即使商标侥幸通过,或者其他知名度不高的名称因其在特定范围内的知名度而被他人申请为商标,也可以根据已经形成的知名度证据主张在先权利,针对商标申请所在地的具体程序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无效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夜的大火之后,
“东方精选”商标吸引了许多觊觎者。
事实上,东方精选和董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近一直在大幅上升。截至6月29日11点,东方精选直播间有2002.2万粉丝。6月9日,东选粉丝总数刚刚突破100万,6月16日突破1000万。从1000万到2000万粉丝,东部选拔用了不到两周的时间。
在最近的直播中,新东方董事长于表示,东方选拔平台要感谢董等人,这是他们优秀平台的爆发。他还透露,对于东部的选拔,“他们说要坚持三年。三年时间,花几个亿,甚至几十亿,最后没做成就认了。”因此,于说,他完全不知道东方精选会迅速爆炸。
但俗话说“人缘比人缘好”,不仅董商标被抢注,连“东方精选”商标也引来众多觊觎。
早在2021年12月8日,北京新东方成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经提交了“东方精选”45类商标申请,2022年3月还申请了“东方振轩”的拼音商标。
法治研究院从中国商标网搜索发现,青岛第一物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东方精选”,比新东方公司晚了20多天。物流公司也在2021年12月8日申请了“东方精选”商标,恰好和新东方公司申请“东方精选”是同一天,也是全面申请。

专家:抢注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
这是不诚实的行为。
据了解,自2021年3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专项行动。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也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五种违法代理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在各地组织集中查处,加强对大案要案的直接查办和督办。
黄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专项行动以来,恶意注册知名度高的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申请数量少了很多,市场得到了净化。抢着把知名度高的公众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是不诚信的,也就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大力整治这类抢注行为,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值得今后观察。
可以预见的是,新东方知识+卖货的方式打开了直播的新窗口,未来很可能会涌现出更多的知识博主。如今,在这个全社会普遍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保持车马不动,以商标为先”。法治研究院提醒,企业初创时,商标注册必不可少。进入市场前,品牌商标注册要提前做好。一方面可以先知道是否使用了近似商标;另一方面,可以提前保护商标,避免商标抢注、假冒和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