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浦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核心提示未经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经权利人多次警告及商标委无效宣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在上述案件中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并创新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计

未经许可在类似产品上使用。

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

在权利人多次警告后

并在商标委员会宣布无效后。

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相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在上述情况下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

被告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构成商标侵权

创新和应用

“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

的计算方法

判令被告公司赔偿186万余元。

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的首例。

协调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的案例

坚持驰名商标被“作废”后

继续用?

早在1981年,原告公司就在缝纫机等商品上注册了英文商标。被告公司作为一家从事工业缝纫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长期在其产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英文标识,并于2010年8月将包括该近似英文标识在内的中英文标识注册为商标。但实际上,它只使用了近似的英文标识。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于2015年对被告的商标提出无效申请。2016年4月,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被告随即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2月,北京高院终审认定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商标自始无效。

然而,在该商标从注册到最终无效的几年时间里,被告继续在其网站、展览、宣传册和名片上使用近似的英文标识。在此期间,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从2012年开始向境外市场销售相关产品。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法院创新适用“双轨赔偿”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国内销售工业缝纫机等产品时使用的被告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且部分出口产品在国内运输、仓储等环节也与相关经营者有联系,从而导致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原告公司长期使用其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被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公司的许多产品在外观、标识位置、标识方法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并有明显的攀援意图。在特殊的行政和诉讼程序中,被告应当合理预见其使用的标识被侵权的可能性,但未能合理回避。因此,足以认定被告有侵权故意,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

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但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计算其出口行为所获得的部分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的规模和情节、可以查明的具体销售情况等因素,将被告的侵权行为分为两部分,分别计算赔偿数额:即可以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订单部分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能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销售行为适用法定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刘加洛表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仅是填补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甚至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利润数倍的赔偿金,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的打击力度,从而震慑和威慑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侵权人的全部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如果机械地认为只要不能查清总额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严重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因此,在本案的赔偿数额确定部分,我们采取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同时适用的方法,以期形成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国内企业的经营行为。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浦东法治》综合编辑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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