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新思路法律专家共探互联网领域商标保护与维权

核心提示2021年中国“十四五”开局起步,知识产权强国迈向新的征程。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是否有办法化被动为主动,如何快速有效维权?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广东商标协会联合广东商标品牌研究院、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中国“十四五”开局,知识产权强国进入新征程。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有没有办法化被动为主动,如何快速有效维权?

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广东省商标协会联合广东省商标品牌研究院、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范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11月23日在广州举办了“互联网领域商标保护与维权沙龙”。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互联网企业律师、律师齐聚一堂,分享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企业品牌保护策略等问题,共同探讨互联网行业商标侵权维权新思路。

■新快报记者郑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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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近年来商标民事侵权的判断标准变化很大?

中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互联网协会专家顾问邱永庆在主题分享中指出,互联网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商品或服务,导致互联网环境下的使用案例越来越混乱。同时,商标通过互联网的多样化使用形式,使得商标侵权的判定更加复杂。事实上,从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参考消息》是国内知名的报纸媒体,早在1999年就已获准注册。福建博瑞网络公司在其安卓网站上向网民提供名为“参考消息”的资讯APP。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博瑞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参考消息报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类似商品,属于侵权使用。

在另一起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中,虽然原告睿驰公司是滴滴打车第35类和第38类以及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但法院认为,从标识本身来看,滴滴打车的图形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的文字商标明显不同。更何况,睿驰商标所涵盖的商业和电信特征,并不是滴滴打车服务的主要特征。另外,考虑到两种图形标志在实际使用中很难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邱永庆解释说,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来看,网上经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表中用于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多组特征。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应重点关注主体所提供的具体业务的法律性质。其次,从商标使用的标准来看,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不能认定商标或服务的来源,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热门话题2

互联网商标认定标准:谁先流行谁对?

在以往商标侵权案件实践中,常见的商标“混淆误认”是消费者误以为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前商标使用人。这种情况下,后商标引起的混淆或误解,往往是为了“贴近名牌”,获得好感。知名度和市场地位更高的前一方商标,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

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红分享了另一个特例: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

关永红说,当后一商标使用人具有较强的商业实力和商誉,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记,并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误以为前一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自后一商标或与其有某种经济关系时,这是一种反向混淆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谁是侵权方?

关教授表示,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立法变更,强调商标侵权认定应当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基础,考虑商标注册请求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以2018年的“MK”案为例,当时的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外国品牌手袋公司使用的主要商标为“MICHAELKORS”,涉案商标与原告公司在1999年注册并持有的商标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当然不会对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

关教授评价说,在“MK”案中,法院的判决从相关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尊重了相关消费者已经客观区分商标的市场现实,而不是以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考虑混淆可能性的因素。

热门话题3

网络直播中的商标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广州坦途网络公司法律事务和政府事务总监叶仪关注快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她指出,网络直播业务包括销售、推广、技术提供等多种形式。,其行为内容也直接影响相关商家的商标类别选择。网络经营者应着眼于经营活动的实际范围,在品牌保护规划中考虑跨品类保护。

此外,她还表示,网络直播业务正在逐渐摆脱传统业务的基础,成为一种新兴的、独立的业务形态,与传统服务有很大不同,从而稀释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所以在判断网络服务是否类似于线下传统服务时,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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