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Justice.com推出“2020全国人大访谈”,邀请代表委员就司法改革、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等热点话题进行在线交流。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做客人民网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采访记录]
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皮剑龙:建议

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是要受到惩罚的。
2020年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根除食用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要想根除‘吃野味’的陋习,靠一般的行政处罚是解决不了的。”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对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处罚,意义重大。
目前刑法对打击走私、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有明文规定,但对收购野生动物和食用野生动物没有具体规定。《决定》颁布后,皮认为刑法也应适时调整,可以考虑将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刑罚。
不仅仅是皮建龙,还有非法交易和消费野生动物应该受到惩罚的建议。针对刑法如何调整的问题,皮进一步表示,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以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
其规定可以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不仅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还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入罪,使打击更加全面。”他说。
同时,皮建议将刑法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改为“走私珍贵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产品、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罪”。具体规定可以修改为:走私珍贵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其保护对象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包括在内。要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作为犯罪处理,从而有效切断境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皮建龙解释道。
此外,他认为有必要修改非法狩猎罪。因为非法狩猎罪只处罚“在禁猎区内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行为,而不是捕杀所有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要同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和刑法修订。”皮建龙认为,《刑法》关于野生动物犯罪的修订应与之同步进行,使所有法律法规协调统一。
皮建龙委员谈暴力伤的治疗;
赋予医务人员规避风险的权利。
“民航总医院打死一名医生”、“北京朝阳医院打伤一名医生”、“鄂尔多斯一名50岁男子求医时刺死一名医生”.....针对时有发生的暴力伤人行为,皮剑龙在接受Justice.com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的权利,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或者危害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侵犯其人格尊严。国家应采取措施确保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环境。
“上述条例明确将医院界定为公共场所,为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专门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皮剑龙说,由于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的安全措施缺乏,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只有制度化的安全才能有效遏制暴力伤医。
在皮剑龙看来,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专项立法应当明确列举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比如,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侮辱、恐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非法控制其人身安全;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医院;故意通过医疗纠纷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大声喧哗,制造噪音,非法抵押,设立灵堂,摆放花圈,堵塞通道,聚众在医院周围闹事;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医院财产等。应明确规定。违反者按治安处罚法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医院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违禁物品进入医院。
所谓“规避风险的权利”,就是个人有规避风险的权利。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医务人员“避险权”问题,皮剑龙认为,法律应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权,有条件中止医疗。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医务人员诊疗;可以暂停医疗,不会危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能得到其他医生的及时治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医疗救治。

暴力伤医不属于医疗纠纷,也不属于医患关系范畴,属于暴力犯罪。对此,皮补充道,保护医院安全秩序,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必须加大对暴力侵害医生行为的打击力度,从立法到执法都要严惩。
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皮·剑龙:
制定公共卫生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法规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一次“大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期,各类医疗防护用品库存严重不足,暴露了我国现有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机制的不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皮建议,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主体,及时堵塞应急物资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弥补不足。
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需要储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管理主体规定模糊。结合实践中的情况,皮表示,中央和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更倾向于粮食、棉衣、食用油、石化物资等自然灾害,而特殊药品、防护用品、工程设备等专门物资储备较少。在一些地区的救灾物资管理体系中,甚至连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都没有涉及。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必要."皮强调,要明确管理机制、工作职责、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资金保障、检查监督、区域合作等相关内容。同时,应明确应急物资目录,并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比如可以探索建立储备目录、储备数据库、运输信息平台,引导行业科学储备。
目前,国家成立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物资储备体系,提高了国家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如何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主体的问题,皮认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主体,可以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应急物资储备中的作用,皮建议探索构建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体系。这意味着,在建立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引导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应规模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不仅如此,还要加大对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企业的重点支持。”他说,比如可以探索建立和完善支持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生产场地、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
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皮·剑龙:
积极稳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完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强化检察官廉政办案风险防控,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扎紧依法从宽认罪认罚的制度“篱笆”。
皮特加龙也注意到了这一进展。5月20日,在接受Justice.com采访时,他表示,自正式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接下来,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以积极、稳健、务实的态度,推动这项制度健康发展。
在皮剑龙看来,依法规范和适用坦白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他坦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如何对认罪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如何逐步完善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等。,仍需进一步探讨。
《办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态度的自愿、真实、合法。对相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程序审查的重视,防止程序失范影响实体公正。“既强调程序公正,皮剑龙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各方参与、说理建议等方面,对认罪从宽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
关于量刑建议问题,《办法》提到,检察官办理认罪态度从宽案件,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与司法机关对同类型、同等情节案件的量刑尺度基本平衡。“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考虑普通犯罪、普通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和附加刑的适用,形成规范的制度文件,逐步尝试对非常规犯罪和重罪进行准确量刑,以实现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区域平衡。”皮建龙建议道。
同时,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机关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对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怀疑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那些明显不宜适用坦白从宽处罚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宜认定。
应当重视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皮根据自己在工作中的观察表示,在讯问过程中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有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独自面对办案机关的心理压力,有助于被告人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保证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确保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辩护律师能够顺利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
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让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为被告人提供程序性解释,利用专业技能和技巧与检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谈判,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诉讼监督和量刑谈判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