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市三季报披露期间,有上市公司公告称,由于董事的粗心或“握手”,出现了“窗口期”交易。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今年10月24日,两市共有42家公司发布了关于董“窗口期”交易行为的公告。其中,仅三季报正式披露以来,就有8家公司提及这一情况,多家公司表示是董亲友或其本人操作失误所致。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亚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粗心大意”不能成为董免罪的理由。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一定限制,规定“窗口期”内禁止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高东的窗口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梁雅丽说。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志斌律师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转让期间限制转让证券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此外,王志斌还表示,《证券法》第186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限售期内转让股份的行为,就违反了这一规定,不追究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以“粗心”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记者梳理发现,董“窗口期”交易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也会在公告中提及后续处理结果,如提出严厉批评,督促其深刻反思,有效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梁雅丽表示,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是上市公司根据规定自己拟定的,内部人士掌握更多的公司信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影响交易的公平性,规定一个“窗口期”是非常合适的。
“限售期内的交易极有可能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规行为有关。公司高管被限制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的,因内幕交易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有权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王志斌补充道。
来源:证券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