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出炉,未经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代销

核心提示记者 | 方德能编辑 | 张一诺1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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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是《办法》对金融子公司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共八章69条,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销售活动新规

首先,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通过展示、介绍、对比一款或多款理财产品的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为一个或多个理财产品提供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变相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规定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种是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现阶段,《办法》允许银行业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从而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是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美誉度都处于培育的初级阶段,因此区分度需要逐步提高。现有销售机构的范围一般延续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大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第三,提出了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稳定,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的自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制度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控机制等。

金融产品销售活动的禁止性要求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者其他产品相混淆、强行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者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时间内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加强产品赎回、私自销售“飞单”产品等。,针对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和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规范

理财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网、移动理财客户端应用等自有电子渠道销售。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立明显标志,并对销售专区内每款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本人书面约定,评级在四级以上的理财产品销售应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广、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关键销售环节,确保满足追溯检查核实和证据收集的需要。

按顺序打破刚性兑付。

打破刚性支付,实现“卖方负责”和“买方自负”的有机统一,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办法》通过三大举措进一步推动刚性兑付的打破。

首先是明确压实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行理财子公司、销售代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责,明确了投资者的义务和信息确认责任,压实了我行理财子公司和销售代理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匹配、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责,提高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销售行为记录。加强对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地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明确投资者、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机构之间发生纠纷时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加强销售过程中的信息匹配和登记,方便投资者通过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止假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金融产品。

银监会表示,将继续建设配套制度,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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