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免税财产的拍卖行为
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提高电子交易水平。
促进市场竞争秩序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最近几天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签发
云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税收减免财产拍卖
电子交易规则
网页截图
交易规则全文如下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抵税财产拍卖的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抵税财物拍卖行为,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子交易水平,促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抵税财物拍卖销售试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为突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平台转变,实现多部门、多主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抵税财产拍卖电子交易活动。
本细则所称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相连接,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所有抵税财物拍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管活动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云南省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州、县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负责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抵税财产拍卖电子化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发布、拍卖机构抽取等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章电子交易系统
第六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为交易活动当事人在线完成抵税财物拍卖全过程提供服务,按照交易平台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与电子服务系统实时交换交易过程的信息和数据,同时满足电子监管系统的在线监管要求。
第七条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防病毒等技术,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最大限度地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拍卖免税财产所涉及的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交易活动参与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注册并获得数字证书,并对其提供的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信息将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交易活动参与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其操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电子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拍卖标的登记。
委托拍卖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公开拍卖信息。拍卖信息及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税收执法决定书、拍卖财产清单、拍卖人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基本信息、交易条件、竞买人资格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方可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提交拍卖的批准材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登记申请,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抵税财产拍卖的电子交易活动支持远程在线开发。拍卖场地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订,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场地条件进行网上分配。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减免税财产拍卖公告的编制和发布。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拍卖公告,并在“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拍卖已被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公告。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前7日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15日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竞买须知、拍卖标的基本情况、成交条件、确定买受人的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提供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拍卖机构对公告信息的规范性和内容一致性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负责。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拍卖公告发布内容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确认文件,委托拍卖机构应当在“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抵税财物拍卖竞买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竞买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注册。
需要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向委托的拍卖机构缴纳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竞买交易,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免税财产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缴纳保证金的数额,由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免税财产应当公开拍卖和交易。
拍卖期满并产生合格竞买人后,委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竞价。
采用动态竞价和连续竞价。动态竞价包括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连续竞价直接进行限时竞价。
竞买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竞价规则报价。第一次报价应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起拍价;下一个报价应该高于上一个报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后,如果在倒计时期间的任意一点有新的报价,电子交易系统将从该时间点开始新的倒计时,竞买人进行新一轮报价,如此继续下去,直到倒计时期间没有新的报价,竞价结束。出价最高者为买家。
第一次拍卖后,税务机关应根据《拍卖出售免税财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拍卖。房产和文物要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当变卖抵税财产。
再次拍卖后,保留价不得低于上次拍卖保留价的三分之二。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将及时在“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拍卖结果,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拍卖标的名称、拍卖标的评估价、拍卖底价、成交价格等信息。
委托拍卖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买受人发出成交通知,并在1个工作日内返还非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利息。
税务机关与买受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拍卖结果公告的要求签订抵税财物购买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相关信息将自动与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互。
合同签订后,委托拍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买方交易保证金及利息。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进场交易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和委托拍卖机构可自行下载打印。入场证应当说明抵税财物拍卖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识,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查询。
第十五条电子化交易活动完成后,所有交易过程数据应当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归档保存,以满足监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实时查阅和查询。
第四章特殊案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后,相关当事人免于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器和数据库故障导致网站无法访问或不可用。
电力系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专业系统无法运行。
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其他不能保证电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时,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各方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并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如果系统能够在竞价开始时间之前恢复,电子交易活动将继续进行。
如竞价过程不能按时进行,项目将暂停,暂停期限由委托拍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竞买人发出暂停交易通知。暂停项目消除后,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尽快向竞买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化交易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督管理。电子监管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能够及时在线发布指令,实现交易活动参与者之间、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全面记录和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监管痕迹可留、责任可追究。
具备在线实施电子交易过程管理,竞价实时监控,交易异常情形处理,交易过程回放,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