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5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高校和教育部直属单位存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属高校及相关直属单位资产租赁和出借行为,加强资产租赁和出借管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租赁和出借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严禁各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通知》指出,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租赁行为。原则上,资产不应被无偿借出。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如有闲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调整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如确实无法调整,可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出租。严禁出租或出借办公用房。

《通知》要求,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的租赁和出借管理,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租、出借资产,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租赁资产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出租或出借。

《通知》规定,资产租赁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必要时可通过评估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以保证租赁过程的公平和透明。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租赁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手续。
《通知》指出,资产租赁收入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住房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房屋所在地政策,对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收或缓收房屋租金。
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的资产,按照资产租赁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其他单位开放,在PPP模式下将新建或现有资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和运营的,暂不按资产租赁管理。
教育部办公厅要求,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非法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如果确实难以终止,到期必须撤回。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教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