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务部令, 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条交易中心旨在利用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系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各方提供商品交易、结算、交割和信息服务,创新建设现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与现货电子交易相关的活动。交易中心、各类交易会员、指定检验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等交易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中心基于门户网站,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开展现货交易、交割、结算、清算、仓储物流、融资、信息等管理服务。
第二章含义的解释
第五条为解疑释惑,本办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用语含义如下。
第六条“交易中心”是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为交易会员提供集中现货电子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平台。
第七条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及其配套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行为。
第八条交易会员是指资信良好,符合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交易会员资格后,在交易中心从事现货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第九条电子合同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后形成的,以持仓形式记录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关于买卖标的商品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条“净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中所报标的物价格,不含增值税、进出口关税、印花税、消费税及其他附加税。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合同规定的交易双方可以订立或转让电子合同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协助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与交易会员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并在交易结算过程中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存入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履约资金,用于保证合约交易和结算的完成,是商品现货电子化交易已经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结算是指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即期电子交易、结算或资金划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业务的结算。
第十六条“保证金账户”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设立的记录每个交易会员保证金明细的记录账户。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用于商品现货交易、结算和交收的专用结算资金,是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不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结算价是指按照现货电子交易日成交量的加权平均计算的商品价格。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的结算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确定并公布结算价。
第十九条“录亏不录盈”是指交易中心结算部对损益、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进行结算。对所有现货交易电子合约按当日收市后的结算价进行平仓,并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会员的结算备付金,并暂时冻结盈利,直至合约的结算交割完成。
第二十条“逐日盯市”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结算部首先计算当日现货交易商品的结算价,并计算各交易会员的盈亏,以调整交易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盈利记入账户,亏损记入账户。
第二十一条“存取款”是存取款的通称。提款是指交易会员通过网上银行、银行间转账系统等方式,将存放在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转入交易会员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行为;存管是指交易会员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间转账系统将交易会员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入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根据现货交易电子合约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提交货物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交易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保税监管货物为现货电子交易实物交割对象的现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溢短装是指应交付重量与实际交付重量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并签订合作协议,为交易会员履行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合约提供实物交割和仓储服务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注册仓单”是指经指定交割仓库识别并在交易中心交割部门登记的货物的注册电子凭证。
第二十七条提货单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结算要求和登记仓单所载的详细信息出具的单据,交易会员凭此单据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仓库提取相应的货物。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关联账户之间通过约定的当日交易价格和数量操纵价格或其他目的的交易方式。交易中心通过IP、MAC地址监控等手段进行识别。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的交易时间指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节假日。
第三十条现货协议交易(Spot agreement transaction)是指现货交易双方以实物商品交割为目的,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电子合同订立日期或商品交割日期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场内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在需要出售或者购买商品时,通过场内交易电子系统发出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达成交易,签订电子合同进行场内交易,交易双方根据电子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单向现货竞价交易”是指买方交易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提前公布交易对象,多家卖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规定增减价格,本着“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达成交易,签订现货交易电子合同,交易双方根据电子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章交易会员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会员制。只有申请成为交易会员,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的管理实行统一的编码方式。每个交易会员都有一个交易账户,对应一个电子交易席位。
第三十五条交易会员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由交易中心分配,密码由交易会员设置。
第三十六条交易会员应当对其交易账户下的所有现货电子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易会员代为交易,交易会员应当对交易结果负责。如与委托人发生争议,交易会员应自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应当申请暂停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交易会员应对其交易账户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贸易交换
第三十九条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的品种为原油、成品油、燃料油、天然气、综合化工、矿产资源及其他国际能源产品。每个品种的详细交易指标应在该商品上市公告中注明。
第四十条交易中心的商品现货交易对象包括:
实物;
仓单、可转让提单等。以实物为标的物;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交易量和结算量分别收取交易费和结算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考各商品挂牌公告。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的交易日和结算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和结算时间。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的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现货协议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现货单向竞价交易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具体交易规则参见《现货协议交易规则》、《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
第四十四条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指令达成交易,视为双方达成现货交易电子合约。现货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名称、交易商品名称、标的物、质量、包装方式、交货时间、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第四十五条现货交易电子合同的附件与现货交易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交易中心的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结算及保证金管理制度、持仓限制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强制转让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交易会员承担。因无法强制转让造成的损失放大部分,也由交易会员承担。

第四十八条交易会员不按时履行合约时,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暂停签订新的现货交易电子合约;
按规定强制转让;
依法处置被支撑的物体;
扣除违约金;
依法索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交易会员违反交易中心规则,正在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会员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受限制的存款和提款;
调整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标准;
限制签订新的现货交易电子合同;
提高保证金比例;
强制转让;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中心规则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结算
第五十一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对款项、保证金、手续费等进行结算。并生成一份报表。
第五十二条交易中心实行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五十三条交易中心的商品现货交易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使用人民币时,计价单位为人民币。以美元计价,计价单位为美元;居民企业发起的交易只能以人民币计价。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保税交割”,报价不含相关税费。交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境内交易会员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的交易会员专用结算账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可用于交易会员保证金的划转;境外交易会员的资金划转方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十五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结算专用账户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监管,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六条经交易中心同意,交易会员可以使用记名仓单或者交易中心允许的其他担保品冲抵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当交易会员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时,交易会员不能签订新的现货交易电子合约。
第五十八条交易中心应当将电子交易、结算和交收数据至少保存5年。
第五十九条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结算、获取实时报价,并以现货形式进行交易和交割。
第七章交付和收取
第六十条交易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交割期限以及交易品种的产量和存储量,限制交易会员不同阶段的交割数量。会员的结算数量限额由交易中心统一规定,并可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历史交易和结算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根据交割地点是否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业务分为指定交割仓库和非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十二条交易会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货交易电子合约的规定,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完成交割。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会员在商品交割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交易会员拒绝履行现货交易电子合约交割义务的,交易中心有权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向交易会员提供交割服务,并对交割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六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名单见交易中心网站。
第六十五条交易中心指定若干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复检。交易会员应当在指定的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确定交付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指定检验机构名单见交易中心网站。
第六十六条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造成损失的,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出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交易会员的结算和交收风险正在或将要对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交易中心采取的紧急措施可以同时对交易双方实施,也可以单独对一方实施。
第六十九条交易中心在宣布异常情况和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异常情况期间的结算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第九章信息发布
第七十条交易中心管理和发布的各类信息,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十一条交易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和在网站上公示的所有交易中心部门的统一服务邮箱发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通知、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交割时间、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申报数量、交易量、各指定交割仓库库容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定期发布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采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四条交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给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十五条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在现货电子化交易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各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合作的除外。在经批准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六条为确保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准确,交易中心应建立必要的数据备份。
第十章争端解决
第七十七条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和非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者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交易中心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杨浦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上签字后生效。
第二章XI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交易中心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交易中心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监督检查交易会员的金融信用状况和交易运作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监督检查指定发货仓库的货物发货及相关业务处理,确保发货业务的顺利实施;
相关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类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会员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八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等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