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分手索要花费无果,男子将二人性爱视频放上网供人免费观看

核心提示安徽芜湖一男子与女友分手之后,向对方索要恋爱期间花费无果,竟然将两人此前的性爱视频上传至网络,供他人免费点击观看,累计被点击量高达4万多次,其中还标注了对方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导致多人通过该号码滋扰被害人,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近日法院以传播

安徽芜湖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恋爱期间对对方无所求。他甚至将他们之前的性爱视频上传到网上,供他人免费点击观看。累计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包括对方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导致很多人通过该号码对受害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近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卢野的声明]

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籍、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携带、邮寄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手段传播淫秽的视频、音频、图片、电子信息,即使情节严重,也犯本罪。

2.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公开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男子为了发泄对前女友的怨恨和不满,将两人做爱的视频通过网络传播,供他人点击观看。主观上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违反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传播次数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该男子并非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如果后来感情破裂,往往会对簿公堂。实践中,具有一定含义的数字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基于感情的恋人之间的财产赠与。但是,没有具体含义数字的大额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此外,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量金钱财物交换,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5.电话号码是公民的重要个人信息,受《民法》和其他法律保护。该男子将前女友的电话号码上传到网上,导致多人恶意拨打电话,侵犯了前女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他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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