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进出小区,是很多人每天都会经历的场景。然而,不久前,天津26岁的小伙顾成,因拒绝将人脸识别作为其所在小区唯一的交通核实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在二审中胜诉。
天津人脸识别案例

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顾城从北京搬到天津工作,并在网上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天津季承经贸中心租了一套公寓。入住当天,他从房产中介处得知,小区只提供人脸识别。
据顾成介绍,物业公司只是提供了刷脸进出小区的方式。《新闻调查》试图联系顾城小区的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采访。入住的那一刻,顾城有过疑惑,但因为已经租了房,他在物业登记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房子等信息,还拍了照片录入人脸信息。
顾城说,虽然他没学过法律,但凭他简单的理解,进出小区刷脸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因为有很多像他这样的人,因为担心其中的风险而不愿意刷脸。
顾城:
我们有些普通人考虑的不完全,不全面。他只提到了方便和效率,但风险可能没有被认识到。如果我的脸被泄露了,别人伪造了,用我的脸做了坏事,或者造成了一些财产损失怎么办?我不需要冒这个险。
顾城的担心其实不无道理。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人脸识别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运营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据媒体报道,一些网络平台或应用软件强制要求用户提供人脸信息,一些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上公开出售人脸识别视频和买卖人脸信息。此外,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而导致的“被贷款”、“被骗”、侵犯隐私和名誉权等问题也屡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盗窃财物等犯罪行为。
曾经参与民法典立法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家友,一直非常关注人脸识别相关的法律问题。他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特征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家友:
这种风险主要在于其唯一性和不变性。比如在个人信息上,手机可以随意换,但是一般的脸很难换。这就决定了一旦泄露被盗,后果难以想象。比如未成年人和儿童可能会被绑架,国外也有过这样的教训。如果你的人脸信息被黑客窃取,他可能会进入你的账户和网上银行,最后盗取你的资金。可能会对他的财产和个人生活产生影响。
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担忧在增加,加强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也在高涨。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作为用于解决人脸识别信息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处理做出了强有力的规范,不仅涉及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还特别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顾城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对此,顾成及其代理律师葛祥子起诉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21年9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顾城一案立案,2021年11月开庭审理。但由于案由被界定为隐私纠纷,法院认为顾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侵犯了其隐私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顾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人脸识别案原告代理人葛祥子:
从隐私纠纷的角度谈本案确实不合适,从隐私权的角度也不可能胜诉。因此,进入上诉阶段,我们的主张是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和错误的案由选择。因为它适用与隐私有关的法律,我们认为它应该只适用与保护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因此,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确定上也存在错误,因为根据隐私的理念,将举证责任交给了原告顾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需要被告物业公司证明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没有过错。
2021年11月,顾城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纠正了案由,认为本案是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有异议,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拒绝。顾城入住时,虽然同意物业公司提取其面部信息作为通行证验证方式,但多次反对物业公司提取面部信息作为唯一通行证验证方式。公司的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顾城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违背了第十条。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顾城的人脸信息,向其提供其他常用验证方式,并承担顾城在本案中产生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除了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给予更大的支持外,在举证责任分配类赋予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明确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人脸信息时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个人同意;信息处理者在处理自然人的面部信息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自然人同意无效同意等重要原则。
参与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史家友表示,天津人脸识别案的胜诉,证明了最高法院关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适用效果,案件本身也具有标志性意义。
杭州首例人脸识别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几项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法规。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为因人脸识别信息处理引发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审判指导。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并设立专门板块,严格规范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和一部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个全面的人脸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司法进步离不开典型案例的推动。在人脸识别领域,2019年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是对司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志性案例。因为不想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著名副教授、法学博士郭冰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了法庭。该案源于2019年4月,郭冰在杭州野生动物园办理年卡的消费经历。

郭冰,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特聘副教授;
我们去办卡要取指纹,所以我说你怎么能强迫游客取指纹呢?他说我们这里入园,要同时输入年卡和指纹,你才能进。2019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园发来短信,说我们要升级人脸识别,然后尽快注册人脸识别。2019年10月17日,它正式发来短信,说不注册人脸识别,就不能用。
由于年卡用户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郭冰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在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后,郭冰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野生动物园赔偿郭冰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并删除郭冰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冰要求确认店铺通知、短信通知无效内容等诉讼请求。郭冰和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4月9日,该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指纹识别店铺的通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人脸识别店铺的通知对郭冰没有效力。郭冰申请指纹年卡的选择权不受限制或侵犯。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改变入场方式构成违约。《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到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了事先收集的目的,说明其具有侵犯郭冰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郭冰在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应该删除。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导致原约定的入场服务无法进行,二审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冰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家友:
本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生效,也没有司法解释,更谈不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当时法院可能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做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框架,认定动物园存在违约行为,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所以从违约的角度予以否定。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包括: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应获得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除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类型、保存期限等内容外,还应当告知个人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评估,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合法、适当、必要;对人身权利的影响和安全风险;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从“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到天津人脸识别案,国家对个人信息立法的进步也可以在这两个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新的困难
顾城2022年7月发给记者的手机视频显示,他仍然可以通过刷脸进入小区。这样的情况让顾城怀疑物业是否真的删除了他的人脸信息。此时,距离天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的2022年5月18日,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二审法院明确判令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顾城的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常用验证方式。
关于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因为有明确的违法事实,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删除权的实现。但对于法律中提到的其他情形,比如处理目的已经达到,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及时删除?
2020年,为杭州野生动物园提供技术支持的深圳市鼎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咚在接受《人脸识别第一案》采访时表示,他们是一家专门为旅游机构提供信息产品的公司。在采访中,他解释了公司如何存储和删除面部信息。
因为人脸识别需要比对,目前大部分企业都会采用本地存储的方式。据丁咚介绍,他们和用户的约定是,人脸信息存储在用户的服务器上,根据车票的有效期自动删除。2022年,我们再次采访了鼎佑公司。技术总监李进表示,目前他们对于删除的管理方式和两年前是一样的,但他透露,对于是否删除人脸信息,业内其实有不同的做法。
在对企业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删除在行业内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不在少数。郭冰的代理律师马策告诉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在很多方面都做了更加全面完善的规定,法律的变化也很明显的体现出国家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让法律真正得到实施。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代理律师马策认为,来自主管部门的监管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方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目前,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都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律专家施家友认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监管部门可以重点加强合规管理,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如果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是否合规,那么不合规的情况如何处理?律师和专家纷纷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专章明确“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加强执法。除了加强合规管理和执法监管,顾城的代理律师葛祥子认为,监管层也可以配合相关法律,出台一些更细化的规范或细则。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一章中,有“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加密、去标识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一些规定,但在科技公司看来,仍需要更细化的标准。
深圳市鼎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李进:
我觉得应该细化。比如人脸只存储特征值,不存储照片本身。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个服务器因为某种原因被盗或泄露,也无法恢复照片。这可以是一个非常强制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必须存储特征值,但是照片不能存储。
目前人脸识别领域的一大难点是,如何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如何让法律的进步真正惠及实践。另一方面,虽然人们有了更多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个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郭冰也一直在关注天津人脸识别案的进展。他认为,虽然法院支持了顾城的律师费和其他财产损失,但作为个人维权的动力仍然不足。

目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有所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多个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近日,杭州、广州等地出现了涉及人脸识别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正在逐步走向实践,但挑战和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家友:
这里面的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尤其是公益诉讼,往往要证明,第一,受害者多。第二,确实要认定这个侵权事实,必须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它必须证明损害,而且通常会要求赔偿具体的损害金额。所以我觉得从诉讼准备的专业角度来说,要求比较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以来,效果还是很好的,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声明:以上内容由本网转自其他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也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联系8519 6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