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套路贷牵连的法官

核心提示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诉前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该案存在的风险点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法官通过该起案例,向大家公布了一些避坑指南,让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能避开这些

本文转自:云南法制报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诉前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该案风险点多出现在民间借贷中,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通过这个案例,法官向大家公布了一些避坑指南,让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避开这些“坑”,降低诉讼风险。

情况

这笔贷款已经多年没有偿还了。

2017年12月,窦某向杨某借款7.2万元。借钱的时候,双方都没有写借条,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确认了借款的事实,然后转账。双方都没有就利息和其他事项达成一致。

随后几年,窦某通过微信转账还款55300元,至今仍欠杨某16700元。

索要无果,杨欲起诉窦某,要求其偿还尚欠的16700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师宗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

法律解释

民间借贷风险点

调解此案的法官指出,该案存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风险点,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1.借钱时双方都没有写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借钱的事实。本案中,窦某并未对其欠款事实进行抗辩,因此不存在纠纷,但如果债务人对借款提出异议,则会给诉讼带来风险。

2.欠条上写的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提出抗辩的不是他。本案中,杨在起诉状中所写的窦某姓名与窦某实际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窦可以对身份问题提出异议,对方认可。

3.还款时间不明确,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主张逾期利息和资金占用利息。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主张利息的。杨要求偿还被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故法院对利息不予支持。

提醒

借钱要避开这些“坑”。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内容。同时,借款人最好附上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款时,贷款人应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管收据。

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在答辩中提交其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姓名与其姓名不符的,可以被法院驳回。

所以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核实清楚借款人的身份,写借条的时候不能用小写或者昵称代替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字。当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会出具正式的书面证明。

贷款或还款应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注明转账原因。例如,交付现金时,应出具收据,注明收款日期。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约定也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本报记者甘通讯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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