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核心提示一、 案情简介2021年6月7日16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沈阳市浑南区圆通快递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蔡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电动车相刮撞,致车辆损坏。被害人蔡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肇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16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翻斗车,在沈阳市浑南区高速路口由西向南右转,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蔡当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事故车辆驶离现场。经沈阳市嘎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无事故责任。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给予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你所在的社区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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