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16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翻斗车,在沈阳市浑南区高速路口由西向南右转,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蔡当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事故车辆驶离现场。经沈阳市嘎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无事故责任。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法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给予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你所在的社区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交通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