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通知》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部署, 并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8月18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设立办法》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按照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安排,促进全省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艺术表演及相关文化艺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培训。
第三条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德育人,发展美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育人为本。
第四条严格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各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制定工作细则,建立负面清单,落实白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实行县、市、省逐级备案制度,定期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情况。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发起人是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团体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名称一般表示为“XX市XX县XX培训学院”“XX市XX县XX培训中心”等。,反映行政区域和培训类别。
本指南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
第七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等。,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择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层彩钢板进行搭设或分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自己的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除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文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的楼层不得高于5层,以未满14周岁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教学场所的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的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养周期内的平均面积应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和戏剧在同一训练期内的平均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保证了不拥挤,便于疏散。
应当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材料。,并应有足够的训练站。且照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很好地落实了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包括:
1.音乐和语言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相应的教学设施。
2.舞蹈、戏剧培训教室的层高应满足培训需要,地面铺设专用地板覆盖物,配备全身护目镜、可升降手柄等设施设备。
3.艺术培训教室北方要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
申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民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1.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应通过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师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不得招收寄宿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住宿服务。
4.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30天。
第九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和数量设立决策和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大会和工会。

第十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聘用中小学教师。
教研员应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与所教专业相一致的职业能力证书。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的50%。每班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外国人就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证》和与工作有关的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并公示《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并按照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开展培训活动。如果许可证需要延期,应根据当地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以德育人的根本要求。要制定与培养项目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提高审美素质、人文素质为目标。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不得以文化艺术培训的名义开设任何形式的学科课程。
第十四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教材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制定与培训课程相匹配的课程标准。所选培训材料应为经批准的培训材料或官方出版物。官方刊物的评选必须在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网站平台进行公示;自编培训教材的选用应建立培训教材的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和人员资格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岗位职责、标准、流程和问责方式。坚持编辑使用。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材的内部审核,必须根据审核员的资质要求选择和组建内部审核小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培训机构内部审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审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抽查和检查。培训材料应当报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存档备查。相应的培训资料使用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欺诈、欺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者诱导学生接受培训。
第十六条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名不副实的培训内容。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学员满意度。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十七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及周边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与培训对象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学员或者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学员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第十九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等安全管理。、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防疫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考试和注册
第二十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或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审批流程:1。保留名称。提前提交注册申请或申请名称保留:文化艺术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保留;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2.办学审计。提交注册申请或提前预留名称后,按规定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3.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应当根据培训机构的属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在同一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按“一点一证”审核;跨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严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形式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审核同意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校外培训的,应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经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如发现培训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提交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撤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校外培训费管理政策。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过度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学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一次收费不得超过60课时,不得超过3个月。
不得利用培训贷款收取培训费,不得强迫或诱导学生使用消费贷款,不得在收取培训费时捆绑销售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服务。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填写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使用收款收据等“白条”代替付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当符合教育厅等九部门发布的《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对预收费用进行管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现有证照齐全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和3-6岁学前儿童的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指南执行。不得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不得新审核3至6岁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在半年内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