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6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秦、出具中国中央审计署会计事务警示函的决定。经查,中寰会计师事务所、秦、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收购郴州熊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公司2018年对郴州熊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中中环会计师事务所及秦、、在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特别是详细测试时,未对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专业判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予以充分关注和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的规定。

二。本所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本所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中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秦、未能对专家的工作过程和重要的专业判断进行复核,未能判断专家工作的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使用专家工作》的规定。
三。在中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部分通过测试的试卷中未发现合同审批单,不能反映合同审批过程的测试情况;仅对相关业务周期的部分控制点进行走查测试,测试方案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秦、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环会计师事务所及签署年度报告的会计师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验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公布验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如下所示:

关于对中环会计师事务所及秦、、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钟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秦、:
经过调查,你有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收购郴州熊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公司2018年对郴州熊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您在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特别是详细测试时,没有充分关注和审查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专业判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的规定。
二。你所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本所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你没有审查专家的工作过程和他们做出的重要专业判断,没有判断专家工作的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使用专家工作》的规定。
3.在你的内控审计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部分过关试卷中没有合同审批文件,不能反映合同审批流程的测试;仅对相关业务周期的部分控制点进行走查测试,测试方案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要求。
你提到的注册会计师秦、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署年度报告的会计师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在提醒你:

一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二是纠正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中资产组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合理确定商誉减值金额。请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