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有也可以没有

2、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选连任
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不同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7、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8、公司向其他企业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停工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收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属于特别决议,须由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
13、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支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7、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8、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分时,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1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板书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秃顶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是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6、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9、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2、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16、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9、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简答题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利息1.5倍
3、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6、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7、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8、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9、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1、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2、股份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3、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14、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
1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7、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人承兑后即具有绝对付款的义务
18、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9、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0、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以下情况中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1、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后,还应当采取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的补救措施
23、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4、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5、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6、票据的被伪造者因为未从事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没有其真实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7、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8、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9、对于因税收,继承等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便可行驶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付款人则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1、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早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7、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8、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4、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5、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17、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8、出借人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愈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9、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六章增值税
1. 以旧换新销售,不得扣除旧货作价。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征收
2.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电子出版物适用10%税率
3. 接受运输服务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税率10%
4. 税务咨询和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率6%
5. 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进项税不得抵扣,需转出
6.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 安装费是价税合计,未注明为增值税上标明价款则是含税价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1. 福利费:工资薪金的14%
2. 工会经费:工资薪金的2%
3.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的8%,可结转扣除。
4. 业务招待费:1、发生额60%,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
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6. 公益性捐赠:1、年度利润总额12% 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7. 手续费及佣金
l 保险企业
① 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②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l 其他企业: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1. 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
2.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数额
3. 居民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免税,超过部分减半证书,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企业所得税
5.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禁止并符合标准的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纳税
6. 采用应税所得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7.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纳税。超过100%,不超过300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9.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10.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1. 向关联方的借款,可以在权益性投资的两倍内扣除
12.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3.
综合题
1.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3. 上市公司董事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享有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4.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没有监事
6. 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7.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9.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0.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份总额的30%
11. 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2. 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3.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
14.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15.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人没有限制,无与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符合法律规定
16.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17.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8.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9.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1. 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2.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3. 出卖人未取得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4. 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订入合同内,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5. 法律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6. 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7.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回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8. 买卖不破租赁
29. 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0.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放弃撤销权
31.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2.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33. 当事人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4.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5.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7.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纳税有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8.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9. 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40. 音像制品适用10%税率,电影放映3%
41.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42.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4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4.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45.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46.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的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7. 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划分不清楚的研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8. 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扣,准予扣除,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49.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但不包括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50.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51.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所规定免税收入,按照规定应从纳税所得额中条件,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52. 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3. 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4.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55.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6.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未承兑不负票据责任

57. 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8.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9.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60.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
61.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乙商场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