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核心提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服务。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团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聘请辅导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内容,切实增强辅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为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职,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鼓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22年5月9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聘任或聘用,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经营、财务核算、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扶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各地要多渠道拓宽辅导员选拔范围,丰富工作方法,创新辅导服务模式。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拔、培训、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用工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情况,科学设置辅导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实施辅导员分类设置,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分专业、分行业设置辅导员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等部门的人员;

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管理者;

农业专家、育种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

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

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第七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恪尽职守,愿意为农业农村发展贡献力量;

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的操作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员应当根据其专业分工,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会计: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相关记账软件;

市场营销: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资超市、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有效对接。

质量标准: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并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建设和标准化生产;

绿色发展:精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智能装备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技术推广应用;

保险类:了解农业信用保险相关产品和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和农业保险的要点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用保险产品。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辅导员可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核算、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开展财务核算、生产销售等计算机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依法推进一体化发展;

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

第十条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提升,辅导员可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和档案,实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达标承诺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检验检测体系,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认证;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经营,组织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展示推介活动,拓展网络销售渠道;

引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新投资、收购或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延伸产业链;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险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贷款可用率。

第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并根据岗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通过定期走访、现场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辅导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场指导服务每季度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指导服务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

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的;

假借咨询服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咨询客户的商业秘密;

从事其他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应当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专业特长、行业领域、工作模式、辅导对象类型和数量、绩效评价记录等。

第十五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培训工作,对聘请的辅导员发放证书,统一采集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

第十六条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全面衡量和评价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这一规定和辅导服务的相关协议,他们将区分工作类别,设置评价指标,并适当增加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权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数量:辅导员接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接触交流的频率等。

质量指标:辅导员接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相关制度建设、机制创新、提升主体竞争力等方面的效果;

满意度指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

第十八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绩效评价可以采取专项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评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或专项任务委托事项,绩效评价应当在委托协议终止前完成。年度评价以辅导员全年的辅导服务为基础。原则上是一年一次。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参事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参事聘期、评先评优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辅导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补充遴选辅导员,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聘用期满未续聘的,转出辅导员名录库。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聘用部门应当停止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辅导员聘用,并将其从辅导员目录中删除。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商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岗位职责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当年新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所有辅导员都要接受在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辅导员参加培训的情况是辅导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考评活动。对辅导服务表现突出、成绩和贡献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选择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经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并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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