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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农委发布《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的实施意见》。全国植保无人驾驶飞机生产企业试点,由植保无人驾驶飞机生产企业自主向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吉林省植保无人驾驶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此外,购买试点产品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金额为每台15000元,以后每年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驾驶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农委、财政局、县农机局、财政局,省内各民航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丰富植保技术应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绿色发展,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空农业部办公厅局、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工作。
一、目标和任务
推进植保无人飞机标准化应用,解决复杂环境下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的病虫害防治作业问题;探索植保无人驾驶飞机购置补贴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级办法、补贴金额计算因素选取方法和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经营性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驾驶飞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驾驶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驾驶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地区
试点项目针对全省所有县,根据每个县的意愿开展。
三。试点产品的技术条件
补贴产品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空飞机重量不超过116kg,起飞总重不超过150kg,载药量10l及以上;
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m/s,设计飞行高度不大于20m,最大飞行半径不大于1500m
药箱有固定的安装位置和唯一的配套紧固件,一个型号只能配一个药箱;
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操作飞行前可通过密钥连接;
配备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系统,具有防重喷、漏喷和农药飘移功能,可实现作业飞行识别、监控和追溯;
固定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识别码;
取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试点产品制造商的条件
试点为国家级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由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主向我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参加我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试点申请,提出试点申请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智能管控平台,可对其产品的运行飞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和安全管控,且平台已按中国民用航空局空要求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具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具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申请领航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空”中填写产品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飞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姓名、手机等信息;
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的明显位置,提醒机主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飞行的危险,并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对产品质量、服务、销售负主要责任,履行自我承诺。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承担因农机管理部门违法查处或政策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动词 (verb的缩写)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补贴产品。试点产品为参与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并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吉林农村网向社会公布。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
1.应有一名以上经中试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的操作人员;
2.有较为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控制、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手机、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使用目的,并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无人机空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
6.使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业务飞行作业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空。
试点县要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对象,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六。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规模。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2018年,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县补助资金规模由省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确定。
补贴标准。购买试点产品将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金额为15000元。单机补贴金额将根据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补贴资金支付方式。补贴申报时应提供购买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数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上述相关材料及所购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不同购买者的差异,自主确定植保作业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缓缴时限,并按规定审核公示购买作业补贴信息。财政部门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购买者。
确定试点产品和制造商。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组织专家组对试点产品的生产厂家和技术条件要求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试点产品和生产厂家可参与我省试点工作。
七、试点开发和管理要求
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县要按照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交管委《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专项整治方案》精神,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做一个试点项目。以试点县为单位,由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要明确试点对象数量、购买数量和本县资金使用规模,报省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受益信息、运营信息等。,并公布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和安全使用风险。
规范补贴产品的验证过程。加强对短时间内单人、多套、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监管,加强对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核查,加强对植保作业的核查,审慎发放补贴资金。
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方书面承诺制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控、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退换货、争议处理、工作量电子和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补贴受益方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内交通管制空、通用航空空飞行规定等方面的责任。
加强对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及时总结和细化技术规范,认真研究和掌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的经验和规律,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帮助补贴受益者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
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加强试点风险管控。如果经常出现问题或效果不明显,可以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处理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法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和本省实施细则等,严厉打击补贴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况,严重违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
做好试点总结工作。试点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CAAC 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