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获悉,自2022年8月28日起,贵州省将开展“全电子化”发票受理试点工作。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转型,降低征管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免费在线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和查验服务,实现发票所有领域、环节和要素的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决定在贵州省开展“全电子化”发票受理试点工作。

自2022年8月28日起,贵州纳税人只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
“全电子”发票与现有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其中,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印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与现有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连续次数,其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发票日期、买方信息、卖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特定应税行为、特定应用场景的纳税人提供与特定业务对应的“全电子化”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开票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码等信息。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相同;发票的密码区不再显示发票的密文,而是显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给出的20位发票号码。
贵州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此外,还可以获得卖家通过电子邮件或二维码交付的“全电”发票。
贵州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专用纸质发票和普通纸质发票等。,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需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代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获取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错误、销售退货、暂停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开票方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付款人未确认用途和入账的,出票人应填写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付款人确认。
付款人已确认使用或入账的,出票人或付款人应填写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出票人根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付款人已使用该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将确认单中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作结转。取得开票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核对平台查询“全电”发票信息。
纳税人的“全电”发票报销应按照财政、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发票、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税款,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

1.全电子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初审:一草
二审:林梦
审核:彭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