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静
近日,界面新闻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律与内部审计专业委员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近日向券商征求意见。

《内部审计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成果运用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内部审计指引》的制定旨在通过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高质量运行,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增加“总审计师”一职
《内部审计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是执行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绩效保障。内审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公司职工人数的5‰。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与其经营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通过内部审计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及其与公司其他部门的独立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
如果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评价是称职的,他们的总薪酬收入应不低于本公司同级别其他员工的平均水平。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利用。
《内部审计准则》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审计支持的,经批准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无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但是,不允许将内部审计事务外包给正在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机构。
此外,内部审计准则还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结果的利用。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原则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跟踪阶段。在审计形式上,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灵活运用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审计形式。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部门也要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管力量的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规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压实各部门职责,提高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许多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兴业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不少证券公司设计了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公司治理工作的机制。然而,实际工作未能为内部审计的独立和客观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此外,上述研究报告还指出,目前,许多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企业层面的整体风险清单,未能从整体上了解自身的风险状况,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风险导向审计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