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细则》除了对交易机制和异常波动进行规定外,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涨幅上限价格、自行买卖或相互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在国内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首次将股票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之于众。
这是上交所在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的相关要求,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具体举措。
命名了五大类11种行为。
一、对于虚假申报,细则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和撤销,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三类虚假申报:
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还以偏离前收盘价超过5%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
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申报卖出价低于申报卖出价或者申报买入价高于申报卖出价,股票的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涨幅超过5%的交易行为。
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多次在最优5档申报买入或卖出;
单笔申报后,实时最优5档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
以及申报后取消申报的情况,且累计取消申报次数占累计申报次数的50%以上。
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且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停区间时,投资者也存在单个涨停价,且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单笔随最高限价上调取消申报后,最高限价上调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二、拉高、打压股价,细则解释为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价格申报与交易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低股价也分三种情况:
在有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价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成交数量或金额较大;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将股票开盘价提高5%以上的行为。
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投资者买入成交价格呈上升趋势或卖出成交价格呈下降趋势;交易量或金额较大;交易时段内交易量占市场总交易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幅超过4%的交易行为。
在收市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成交数量或金额较大;交易笔数占期间市场总交易量比例较高且股票涨幅超过3%的交易行为。
三、维持涨幅上限价格是指通过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将股票交易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跌停板价格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
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也有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有限上涨状态;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在集合竞价的收盘阶段,投资者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也处于涨停状态;连续竞价结束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行情上涨,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最高限价金额巨大。
第四,自买自卖、相互交易对手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卖是指投资者在做股票交易的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大量的交易;以及成交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总成交量10%以上,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成交量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量30%以上的交易行为。
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是指投资者股票交易时,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相互进行频繁、大额的交易;且成交笔数占股票全天累计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笔数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第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是指在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的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的认定标准是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波动后的10个交易日内,在连续竞价阶段单方面申报买入单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严重波动股票的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投资者的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行为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如果接近该指标并多次实施,上交所也可以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另外,上交所在甄别投资者行为时是以合并计算为基础的。即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立或实际受同一投资者控制的单个或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的申报金额、数量、交易量和比例合并计算。
在计算交易规模时,是基于单向计算的。即投资者进行买卖双向申报或交易时,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金额等指标按单一方向计算。
据介绍,关于五种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来看,典型的行为特征和完整的异常模式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比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方式,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没有成交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来看,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或股权优势,交易规模或市场份额相对较高。比如盘中推高、打压股价的成交笔数必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成交笔数占交易时段市场总成交笔数的比例必须达到30%。
再比如自买自卖行为,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笔数占全天总交易量的10%,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笔数占期间市场总交易量的30%。
澄清异常交易行为。
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于在科创板证券交易所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上交所将视行为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等;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本所规定的其他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交易所还将对屡犯、累犯异常交易的行为人进行严格监管,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异常交易的行为人;
异常交易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
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进行异常交易;
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
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券商,除了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外,如果未能正确履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职责,也将受到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除了警告、监管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甚至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或限制交易权、取消交易权、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对于提高监管透明度、公开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也有一定的呼声。
事实上,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证券公司合规培训等方式,向市场公开阐释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逻辑,积极有序推进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宣传。
业内人士表示,以“细则”形式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测标准,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全面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推动以监管成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变,同时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进行合法合规交易,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上交所表示,规则颁布实施后,将严格遵守,维护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评估、优化和调整,完善科创板的交易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