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商报
昨天,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开板仪式,正式宣布科技创新板开板。上交所负责人也表示,预计首批科技创新板企业将在未来两个月内挂牌。

目前已进入科技创新板首批企业上市前的最后准备阶段。今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图片来源:摘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细则中,除了对交易机制、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的四个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和细化,细则还规定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并向市场披露了虚假申报、推高打压股价、维持涨幅上限、自买自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大类11项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上交所表示,公众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在科技创新板交易监管的一大创新,在境内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确定四个严重异常波动。
上交所今日发布的细则共6章42条。《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和停牌时间,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保护价格上限。
此外,在《交易特别规定》认定异常波动的标准和措施的基础上,《规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和可以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根据《规则》,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临时停牌: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及以上;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60%及以上;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日内异常波动的情形。
此外,《规则》还规定,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3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波动情形。
另外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规则》指出,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
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方向异常波动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发生三次;
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
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根据细则,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查,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上市公司未披露经核实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能合理解释异常波动原因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要求其会员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5大类共11种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通过对现有监管经验的归纳、提炼和总结,向市场披露了虚假报告、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最高限价涨幅、买卖股票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报告率等5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并对上述行为类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描述。
根据规则,这五大类共有11种异常交易,包括以下几种:
1.虚假申报。《细则》指出,虚假申报是指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方式,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为了完成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三类虚假申报:
在集合竞价开盘阶段,也有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撤销申报累计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申报以低于申报售价的价格卖出或申报以高于申报售价的价格买入;股票开盘时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涨幅超过5%的交易行为。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多次存在下列情形,且撤销申报累计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买入或者卖出的最佳5档申报;单笔申报后,实时最优5档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申报后,取消申报。
在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有限上涨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两次以上的,上交所将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申报单个有涨幅的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该价格在市场上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单笔随最高限价上调取消申报后,最高限价上调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2.拉高打压股价。《细则》将拉抬和打压股价定义为大量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价格申报交易,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的异常交易行为。

《规则》还将推高和打压股票价格分为三种情况:
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金额较大;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将股票开盘价提高5%以上的行为。
在连续竞价阶段的任意3分钟内,买入成交价有上升趋势或卖出成交价有下降趋势;交易量或金额较大;交易时段内交易量占市场总交易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幅超过4%的交易行为。
在收市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金额较大;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幅超过3%的交易行为。
3.保持最高限价的增长率。根据细则,维持涨幅上限价格是指通过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将股票交易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规则》,维持涨跌幅的最高限价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
在连续竞价阶段,还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在涨幅上受限的状态;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在集合竞价的收盘阶段,连续竞价结束时也存在股票交易价格的极限状态;连续竞价结束和收市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集合竞价结束时,集合竞价成交阶段的新增涨幅大于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最高限价申报金额;在集合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数量的增加量占市价总剩余有效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
4.相互之间作为交易对手的自我购买和自我销售和交易。《细则》指出,“自买自卖”、“交易对手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细则》,自买自卖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股票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大量的交易;以及成交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总成交量10%以上,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成交量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量30%以上的交易行为。
相互交易对手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类型中,投资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同时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为对方进行频繁、大额的交易;成交量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量的10%以上,或者集合竞价成交阶段的成交量占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的30%以上。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率不正常。根据《细则》规定,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是指在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的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对此,《规则》指出,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笔买入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单向申报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细则规定,投资者的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行为,虽达不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该指标且多次实施,可被上交所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认真的投资者将被视为不合格投资者。
那么,如果投资者出现上述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会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呢?
《规则》规定,投资者在科创板证券交易所进行异常交易的,上交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值得所有科创板投资者关注的是,《规则》指出,投资者有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将采取较重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异常交易;
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
因异常交易受到本所处罚,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证券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交易所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则》,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管理职责的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表示,采用《细则》披露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技创新板交易监管的一大创新,在国内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主要基于提高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等四方面考虑。对于今日《细则》的发布,上海某私募副总对国商报记者表示,“这是监管的一个防范。从内容上来看,考虑得很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