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河北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边肖整理了一些网店店主和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让我们来看看!
1.哪些网店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下列情况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山寨产品。
个人从事清扫、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疏通管道、修理更换家用电器和家具等便民劳动活动。,依法不需要许可。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个人,年交易金额不超过10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将合并计算。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网店虽然不需要注册,但应当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需要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销售山寨产品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依法不需要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便民劳动活动”。
“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个人,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2.哪些商品是禁止销售的?
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不符的商品,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商品。、以及不具备所需性能的商品。
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商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无效和变质的货物。
生产日期虚假的商品。
禁止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禁止猎捕的工具。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或者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销售的其他商品。
3.给的差评会被删除吗?
《指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商品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不允许使用误导性显示等。,把好评放在前面,差评放在后面,或者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没有明显区别。
4.网店关了,交易的信息还能查到吗?
《指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退出平台之日起,在平台内保存经营者身份信息不少于三年;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售后等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可以在多个平台开店吗?快递物流可以自由选择吗?
《指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包括:
通过搜索减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增加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经营活动仅在特定平台进行。
或者禁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其他妨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附件:
河北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促进我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在河北省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在本省注册的平台经营者在河北省以外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为交易双方或者当事人自主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如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商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于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法律社会责任、经济社会责任和道德社会责任。
第五条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引导平台企业加强自律。
第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诚信守法经营相结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平台管理义务,建立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八条本指引适用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营和非自营商家联合开发的平台以及非自营的第三方平台。
第二章主体资格管理
第九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依法进行核对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每半年至少核对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清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疏通管道、修理更换家用电器、家具等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已经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企业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公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等信息;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公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活动,如实公示下列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个人销售山寨产品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依法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便民劳动活动”;
“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个人,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网络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控,超过本指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限额的,及时提醒其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告知平台内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不符的商品,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商品。,以及不具备所需性能的商品;
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商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失效或者变质的商品;
生产日期虚假的商品;
禁止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猎捕的工具;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或者伪造、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并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誉等情况,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测制度,开展独立监测,利用有关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消费者投诉等信息,加强对平台内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动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平台内商品质量检验情况。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采取提示、整改、屏蔽、下架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规则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的服务,建立健全涉及网络交易方式、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则体系。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包括: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通过搜索减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增加服务收费等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或者禁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其他妨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条款、通知、声明等。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格式,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商品和服务价款、赔偿损失等责任。;
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等合理赔偿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