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被公司起诉窃取商业机密

核心提示编者按:客户信息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财富密码,作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从业者,当应知道这类信息为重要性。但由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尤其是商标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业门槛较低,导致这个行业人员流动性过于频繁。由此,经常发生离职人员将前东家的客户信息,

编者按:客户信息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财富密码。作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从业者,了解这类信息很重要。但由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尤其是商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从业门槛较低,这个行业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于是,离职后利用前雇主的客户信息进行自我管理的情况经常发生。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如果前员工没有合理抗辩,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轻则赔偿,重则处罚。

裁判要点:

1.丁洪公司的客户名单存储在“丁洪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不仅包含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包含合同文书、业务文书、证明文件、客户回访记录等特殊信息。这些特殊的信息一般不是相关从业者所知道的,也不是在网上搜索就能知道的,而是丁洪公司通过交易、回访等方式逐渐积累起来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丁洪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属于丁洪公司的内部信息系统。不对公众开放,内部员工也有观看权。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级别查看不同的内容。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辞职信将客户名单列入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清单,反映出丁洪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

2.张、领创公司上诉称,其交易客户的信息是从“大白兔”系统、中国商标网、“奇查查”等APP软件获取的,客户与领创公司的交易是自愿的。但该上诉理由与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及牛奶公司项目经理杨洋的询问笔录内容明显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张没有遵守保密协议。而是利用其在丁洪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主动联系丁洪公司原有的交易客户,以获取交易机会,已侵犯了丁洪公司的商业秘密;创灵公司对张提供的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和使用均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云中506号

上诉人:张,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机构:特别授权机构。

上诉人:云南领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8楼02-B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机构:特别授权机构。

被上诉人:云南丁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华艺广场16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段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云南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机构:特别授权机构。

委托代理人:李洪方,云南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机构:特别授权机构。

原审被告人:龚梦蝶,女,汉族,1989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原审被告人:杨景涛,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人:吴永平,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靖远县。

原审被告人:李嘉玲,女,白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张、云南领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龚梦蝶、、、李嘉玲发生商标纠纷,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滇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上诉人张、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创公司、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人龚梦蝶、杨景涛、吴永平、李嘉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判。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张及领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丁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1.客户名单只记录公司名称,没有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细节。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标申请等信息可通过商标查询软件“白兔”系统、中国商标网、“企业搜索”等APP软件进行查询。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诉人足以获取客户信息,挖掘潜在客户,最终筛选出来。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在上诉人的业务过程中,客户并非基于对上诉人的信任而自愿与上诉人进行交易,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涉案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涉案客户名单包括了云南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的绝大多数客户。所有委托人都有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被上诉人不能因为与他们的往来而成为其垄断资源。3.“丁洪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是被上诉人的员工签到系统,保密条款、承诺书、客户名单中均未提及该系统的内容。一审判决推定被上诉人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理由是客户名单中未记录的明细都记录在本系统中,于法无据。4.上诉人没有相关客户名单,也从未使用过该名单。张邵平离职后不可能登录“丁洪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上诉人的少数客户名单存在平的个人电脑中,在离开公司时,被上诉人没有要求张上交或删除。主要过错在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上诉人通过公开渠道掌握客户需求,与客户反复沟通,客户基于信任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更不可能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三。被上诉人、云南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是关联公司,但都是独立法人。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涉及其他六家公司。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提供的全部合同价值作为确定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因素之一,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作出的判决内容有误。

丁洪公司辩称:1。所涉及的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客户信息只包含基本信息。要获得深入的信息,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和交易。被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获得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输入时间、相应的合同文件、客户回访记录、证书等在内的深入信息。,并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因此,涉案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上诉人实施了侵犯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张在离职前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明知客户名单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离职后的他却无视自己的承诺,不仅私自保留了上百份带有客户信息的业务合同,还利用自己在担任被上诉人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为领创公司和自己发展业务。张与领创公司共同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比的合同金额为23.28万元,但行政处罚后,上诉人一直侵权,损失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被上诉人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了赔偿数额。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当,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人龚梦蝶、杨景涛、吴永平、李嘉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领创公司、龚梦蝶、、、1。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赔偿丁洪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洪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平面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版权代理,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网站注册代理,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丁洪公司隶属于首信公司、云南丁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丁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丁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一分公司、北京丁洪郑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云南石英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日,公司与张签订了《云南省劳动合同》。合同中张的个人简历记载,2009年5月至2013年8月,张就职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他的工作岗位是项目总监,工作地点是昆明。此外,他还从事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保险、劳动保险等工作。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6年7月31日,公司与张签订了《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签订的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于2016年7月31日终止。如上所述,由于公司与首信公司为关联公司,张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5年11月1日与首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之后,首信公司与张签订了《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因乙方辞职,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30日终止。此证明加盖了公章,作为丁洪公司的印章。2016年10月26日,张与首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他的工作是商业总监。之后,首信公司与张签订了《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载明,因乙方辞职,双方签订的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终止。

2017年2月15日,张在承诺函上签字,承诺函上列出了公司等7家关联公司,称“本人在上述7家关联公司任职,在先后担任业务顾问、业务经理、项目总监、商务总监期间,了解到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在内的客户信息,属于各公司的商业秘密。本人承诺不会自行使用各公司客户信息,或离职后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发送宣传资料/签订合同;如有违反,即侵犯了各公司的商业秘密,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承诺我已归还所有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同、证件、发票,以及所有公司资料包括空白合同、空白委托书、客户名单、公司员工名单、公司印章等。致公司,并承诺各公司上述信息均无复印件和原件,因留存上述信息给各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附表名为“服务客户明细”,共138页5199个清单。附件最后写道,“我入职时经过公司培训后得知客户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对此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我确认我不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会自己或通过第三方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张签字确认,签字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

2017年2月23日,领创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产品体系认证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和商标事务代理;企业形象设计和营销策划;电脑平面设计;网页设计;各类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网站建设。公司有两个股东,张持股98%,持股2%。

2017年5月24日,鼎宏公司和首信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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