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注册会计师会计最大的考试,需要大家关注的事情有很多,考试工作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距离注册会计师考试第一阶段还有45天。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在备考之外,更加关注“会计考试程序重大改革”这一重大事件。这次考试改革是2000年以来的第一次大调整,很多考生不禁担心:今年的考试会不会更严格?先一次性说说立信会计师边肖吧~

2021年3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规则》的通知,明确提出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两个规定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距离上次大修已经过去了21年。
有考生问,注册会计师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之一。今年的考试会实行最新的制度吗?这个大动作是不是意味着考试更严格了?我们先来看看政策的具体变化,再逐一分析今年的考试制度会不会有变化。
修改最新的四个部分。《规定》主要包括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命题管理、报名、考点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分与成绩管理、考试信息管理、安全保密等九大类管理要求。与原制度相比,该条例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扩大考试管理内容范围,增加命题管理和电子考试的规定,覆盖资格考试的考试实施全过程。二是结合实际工作和发展需要,细化了重点考试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突出了考试便民服务措施。
三是根据《政务公开保密政策》的相关规定,界定了必须安全保密、应当告知或公开、不宜公开的审查事项和信息。
四是突出考试安全管理的要求和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重点是试卷管理和成绩信息管理。细化了具体的安全管理流程和措施,明确了各类考试资料的保密和保存时限,以及机要室、考点、考场等视频监控信息的保存时限,以便实施。
考试规章制度更加全面合理。除了以上部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根据本地化的原则,它被明确定义为在工作场所或住所进行注册。【新规】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十四条: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其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实现测试通知承诺制。【新规】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十五条:考试报名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报考人员充分告知设置依据、内容、材料要求、承诺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权力。
考试大纲新增三条规定。【新规】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考试大纲一般应在考试实施前6个月公布。
考试大纲应明确考试目的,提出知识和能力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新规】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十一条,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对试题、试卷进行排序,制定标准答案,规范提问、审题、批卷工作流程,建立试卷质量评价和复核机制,确保考试评价的正确导向,确保试卷的科学性、原创性和针对性。
【新规】人社厅发〔2021〕18号第十二条参与考试大纲编写和试卷订购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要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至少应有2名监考人员。电子考场中,至少应有一名监考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于最新的考试规则,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只要我们做好充分的考试准备,不管考试规则怎么变,都很容易通过考试。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02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不是要严格了!一端有带圈可握的短马鞭
起初,我们了解到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受到考试条例改革的影响?
其实为什么这么说呢?一起往下看。
根据《考试工作条例》通知:
大家应该知道,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来都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管理的,并不是由人社部管理的。
另一位考生问,既然这个考试规定不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不是意味着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不会有变化?
不要太高兴。根据中注协最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多次强调将进一步修订考试组织管理办法,完善考试基本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今年很可能会参考人社部最新发布的考试规定来规范考试。
以后监考只会越来越严格,靠作弊是不可能拿证的。提醒广大考生:一旦作弊被抓,将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
03对于违反考试规则的人中注协是认真的。
1999年中注协官网发布考试违规名单,其中6人取消考试成绩,终身禁止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3人取消考试成绩,连续五年禁止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30人取消考试成绩。
不要心存侥幸。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作弊是认真的。
重视这些行为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1.作弊器材的处罚
具有规避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有人问,如果带其他有争议的工具呢?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的,应当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等证据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替代犯罪的惩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主要包括这三种情况: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综合考虑参加考试的情节和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准予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作弊行为。
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导致备用试题延期、取消或激活;
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
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30人以上作弊的;
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考场作弊不可取。请记住不要走捷径,否则最后只会伤害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