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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执法的概念|税法-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导师

执法,即法律的执行,是法律运行的中间环节,是法律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过程。一般而言,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实施和适用法律的一切活动。在法律实践中,将执法界定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独立职能,不同于立法和司法活动。
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狭义的税收执法,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项,调整具体税收关系,实施税法的活动。一般指狭义的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的本质是税收执法主体将隐藏在税收法规中的国家意志贯彻到社会经济生活和税收活动中。
二。税收执法特点|税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2020年著名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导的税收执法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点,如从属性法、自由裁量、单方意志、先定性、强制效力等。具体来说,税收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三。税法执法原理|税法-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老师
税收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冲突。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依法征税。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适度、理性。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根据法律限制的范围,行政行为可分为约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行为。法定主义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必须机械执法。事实上,“由于国会没有能力给出精确的指示或设定不容置疑的目标,以便行政当局在未来就具体情况做出有效的决定,因此行政当局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绝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独立实现的。
公共选择理论打破了人们对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的迷信。社会上只有不同个人和群体的独特利益。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只是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碰撞形成的妥协。在考虑了所有受影响的利益之后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微观意义上与立法基于同样的原则,这是现代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违反税法的罚款幅度,赋予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为了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有必要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其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要求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必须达到其目的,且只需达到法定目的,不得超过法定目的的“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中,详细阐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比例。比例原则构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有目的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是法律必要的,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种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