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颁布机构:财政部长
文件编号:财政部长第55号
颁布日期:2009年3月25日
生效日期:2009年3月25日
颁发机构:财政部
编号:财政部令第55号
颁布日期:2009年3月25日
实施时间:2009年3月25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试委员会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
第二条财政部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试委员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方考试委员会应当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财政部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管理的原则,制定考试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试题设置原则,处理考试管理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组织原则,制定考试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重大事项,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
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落实财政部考试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地方考试管理的重大问题。
地方考试委员会执行和落实财政部考试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专业学校毕业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未逾五年;
注册会计师证书被吊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5年;
在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作弊,暂停参加考试期间未满的。
上一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处理期满前因违规被暂停资格的。
第六条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综合考试。除非考生通过专业考试的所有科目,否则不得参加综合考试。
第六条考试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只有在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总共有六个考试科目包含在专业考试中,它们是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职业能力测试是综合考试的唯一科目。

专业考试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六个科目。综合考试有一个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
各科考试时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一般规则》中规定。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则》中规定了各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确定。
考试范围在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和笔试。
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个人应当缴纳报名费。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缴纳考试报名费。登记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试报名的具体时间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则》规定,各地考试委员会确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的具体时间,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具体报名时间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则》规定,各地考试委员会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在一次考试中报名参加六个科目,也可以报名参加部分科目。
第十条报考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的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职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业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在专业阶段考试中申请免考一门专业科目。
第十二条财政部考试办公室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集中评阅,财政部考试委员会负责确定考试结果,并由各地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二条考生答案由财政部考试办公室审核,考试结果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确定,地方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各科考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为60分。
各科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分数线。
第十三条专业考试单科合格成绩,自取得成绩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考生通过全部专业考试科目,获得财政部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职业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5年。对连续五个年度考试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考试应在上述专业考试合格证书颁发后五年内完成。
综合考试合格者,由财政部考试委员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证书。
综合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的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综合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财政部考试委员会将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考生应向通过专业考试最后一科的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以获得专业考试证书。所有科目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由考生在参加综合职业能力考试的tes t办公室获得。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到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所在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通用考试证书由考生到综合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考务办公室领取。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和组织考试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和组织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则和规范,违者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作为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为从出题时起至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时止。
各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自该科目当年命题时起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时止。
第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程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已通过2005年至200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任一科目,并获得免试资格的考生参加2009年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发布前,参加2005年至200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任意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获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或免试资格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