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面对挑战,从资金运动的角度看,预算单位的管理涉及会计监督、财务控制、实物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督循环体系。公共责任的履行,通过公开选拔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技术工作,借助现代计算技术,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效率。

预算单位的客观列报
会计人员与预算单位在聘用方面没有利益关系,可以依法依规行使监督,不受干涉,相对独立。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业务,履行监督职能。基本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可靠保证。在此基础上呈现的财务报告信息能够客观披露预算单位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或进行监督管理。
最大限度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取消,所有预算单位在核算中心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分户核算与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相结合,使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零余额账户,意味着所有财政资金在体内循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这样,财政部门就可以根据财政收支的时间和金额的矛盾,随时进行调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财政资金。这样就克服了长期以来由于各预算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导致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的现象,从整个财务制度层面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阻断相关非法渠道,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存在的隐瞒收入、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银行账户开立混乱、会计监管软化或缺位有关。实行集中核算。各预算单位在核算中心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各单位银行账户注销。财政资金全部置于核算中心监管之下,可以堵住预算单位的上述违法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地位也为硬化会计监督创造了客观条件,使会计人员能够加强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收支按计划有序进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问题
会计责任边界模糊,责任划分不清。

虽然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会计责任主体即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但这是在传统会计运行体制下形成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和会计数据管理都转移到核算中心,然后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随着会计职能转移到核算中心,相关的责任也随之转移。其实也有一些责任转移的问题,比如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的管理,但是相关制度对此并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单位和核算中心必然会互相推卸责任。这阻碍了合作和交流,影响了公共行政的职能。
会计、财务控制和实物管理“三位一体”监管循环体系
第一,缺乏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将集中核算、核算、监督转移到核算中心,导致一些单位领导责任意识淡薄,不再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完全依赖核算中心对会计数据的监管,弱化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的意识和内在动力,相对缺乏对单位经济业务的全面监控,增加了违法违纪的财务风险。二是会计内部监督相对薄弱。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虽然基于核算中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和单一账户管理,加强了会计的外部监督,但仅仅依靠核算单位的原始票据和入账信息进行审核,难以判断和分析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的内部监督功能,在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增加了单位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财务风险。三是会计核算与实物资产管理脱节,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加大。在日常核算中,核算中心只负责记录各单位资产价值的增减情况。实物资产在核算单位储存和使用,由原单位负责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清查。如果原单位不按规定定期盘点、清查,容易导致账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较低,这对会计工作的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方面由于纳入核算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较多,会计人员较少,一个人要承担几个独立单位的资金收付、核算和监督,业务量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大部分单位认为报账员只承担送单职能,不注重其财务业务素质和能力。另外,报销人员的岗位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很多预算单位没有会计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甚至身兼数职,变动频繁,难以独立完成报销工作。特别是目前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在会计上要求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这就增加了报账的难度。大部分报账员不会填制和报账,需要会计中心的会计人员来教他们,甚至为他们准备会计分录草案,进一步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削弱了集中核算的预期效果。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对策和建议
明确责任边界,建立会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合作机制。
第一,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会计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作为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没有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机制、资金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单位负责人仍然是会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核算中心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延伸。它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良好的会计服务。第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传统的会计运行机制,对会计责任的细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会计技术责任和档案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具体,笼统地谈会计责任已经不完全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与核算单位在会计具体职责上的边界,以促进会计集中核算的健康发展。三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应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的信息沟通和行为协调机制,加强对单位经济业务的整体监控,防范会计以外的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建立和完善内部和外部监控系统。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注重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的新特点,梳理和识别预算单位的风险点和特点,研究风险控制方法,完善预算单位预算、财务收支、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等管理环节的内控机制和制度,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共事业发展。二是建立健全核算中心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中心是为预算单位提供会计服务的单位,同时承担对预算单位的会计监督职能。按照预算会计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使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监督有章可循。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制约,建立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通过构建完善的内外部监管体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违法违规、国有资产流失等财务风险的发生。

加强对各单位负责人、会计和报销人员的财务培训。
第一,加强对单位领导的会计责任意识和会计知识的培训。通过对单位负责人普及会计常识和财务法律法规,使其熟悉会计法制的有关规定,提高主体责任意识,重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然后,他们可以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正式人员负责报销,严格把好会计原始资料的第一关。二是提高报销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会计专业知识的培训。
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报账员制度,落实报账员的职责。报账员负责收集基础原始资料,收集的资料是否真实反映预算单位的经营情况,对会计信息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预算单位负责人应重视报销人员的工作,选择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备相应财务知识的人员担任报销人员。其次,报销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制度化。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要重视报账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专业学习,特别是加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普及,不断提高报账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从基础数据层面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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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实践理论,勤于分析问题、深入研究,善于提出和优化解决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用事业系统财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