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办法实施细则》

核心提示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和学风,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的目的与方式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根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的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并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学分。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课程标准中给予明确具体考核方式,并且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课程标准必须经过开课系审定,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系部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填写《课程考核方式申请表》。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实操、口试和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考查可采用口试、大型作业、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其他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开卷考试中,堂上开卷考试指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指采用不指定地点做小论文形式进行的开卷考试;堂下开卷考试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在期中考试范围内采用;期末考试中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一般以不超过各专业、各年级期末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为限。

第四条 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必须杜绝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期中考试。

第五条 学生考试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10%,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日常考核、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

第六条 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上日常考勤占总成绩的30%,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70%。考查课程不得采用期末测验代替平时考核。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校建立和执行学校领导,督学督导部门和系、部三级考试巡查制度。各系、部应由系、部负责人、教学副主任等全面负责各系、部的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在统一管理前提下“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与安排考试的部门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种意外突发情况应及时和妥善加以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院领导。

第九条 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学生处、各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巡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巡视工作要求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因故不能参加巡考的,应提前一天向教务处请假。

巡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做好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

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巡考人员职责,按照学校巡考职责要求做好考场巡视工作。

第十一条 巡考职责

监督和检查开课系、部主考、巡考及课程主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协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人员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十二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各部门都应当树立“考风建设、预防为主”的观念,强调考风考纪,努力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各教学单位要进行充分的考前宣传,发动各班更新板报,系贴标语、横幅等,教务处、学生处会同各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部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中和期末考试前,各系、部要分别召开全体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认真进行考试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各系、部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院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信迎考”的良好考风。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部也要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考场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监考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安排。必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注明。考查课程和选修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进行。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内进行。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并在考试前二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开课系、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及考试地点由开课系、部安排并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考核范围及方式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间提前结课的,可申请提前考试,经审批通过,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按人才培养方案提前结课的课程,由开课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每个学期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并记录每学期成绩。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体育课、考查课的考核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情况下,由任课教师负责实施。

开设实验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考核,实验、实训课程的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验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确定。承担课程的系要制定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实习鉴定考核由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共同负责。

毕业设计考核由系、部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训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实训着,取消考核资格。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下一学期补考、缓考。

第十八条 缓考与补考

缓考。学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办理缓考,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缓考必须于考前1-3天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补考。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实践类课程及考查类课程不统一安排补考。缺考和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补齐所缺环节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3-4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安排补考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于开学初公布,各系、部必须提前通知监考人员和学生,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需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

重修范围

1.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包括课程结课考试、补考、缓考不合格者;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

2.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3.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重修方式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时间,重修方式有以下三种。

1.跟班重修:参加平时课堂学习与期末考试。开课学期已开设相同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进选其它课程不冲突,应申请跟班重修.若重修课程当学期人才培养方案内不开设,无法达到跟班重修的开设条件,则重修学生须顺延到下一学期重修该课程。

2.重修班重修:凡选择重修班学习方式的学生数达20人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未达2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有关学生直接进入跟班重修。

3.自学重修: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选择自学重修。

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健康、实践类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学重修。

4.如重修课程本专业不再开设,可以申请重修其它专业相同课程,但所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本专业课程学分,并经学生所在系和开课部门同意,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重修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选课,具体教学和管理由各系、部负责。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课程重修申请单》,经系、部批准后于开学第二周报教务处备案。

2.任课教师应加强重修学生的考勤管理,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需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初与补考一同进行。

3.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便盖原不合格成绩。重修学生成绩由开课系、部分别报送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存档。

第二十条 考场及监考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60人为一个考场,并做到单人单桌,每个考场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主考教师、监考人员由各开课系确定及安排,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各系派出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佩戴教务处统一发放的监考证上岗。

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系、部尤其是公共基础课开课系,部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开课系组织命题和审题。

第二十二条 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的时同一般为120分钟,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时间,必须经过系、部负责人批准,在试卷上明确标注并向学生说明。减少或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的履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凡参加学校期末统一组织的闭卷笔试,命题前需填写《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交各系审核。

第二十四条 命题工作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系部集体命题、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形式,系部负责人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对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精品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第二十五条 试卷统一格式,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考试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C三套试卷,并做好标准答案或统一的评分标准;A、B、C三套试卷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即A、B.C卷,A.B.C卷完全相同的试题分数之和不得超过30%;与上一年级同一门课的A、B、C卷完全相同的试题分数之和不得超过60%。

第二十七条 试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以及评价等方面。试题中需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等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占50-60%,属综合性、思考性的题目占20-30%,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占10-20%。

第二十八条 题型要多样化,一般不得少于4种,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同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证明题以及论述题等题型,客观性试题原则上不高于卷面总分的40%,试题份量适当。

第二十九条 实施口试的课程应设立由2人以上组成考试小组,其中主考1人.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每份试卷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考答案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试卷命题结束后,由命题教师填写《考试试卷阅办卡》,并由系、部教学副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考试前15天由各系、部交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二套作为补考、缓考试题。试卷的审核一般应在考试前2周内完成,系、部教学副主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三十二条 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端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试卷确定后由教务处设专人负责组织试卷印刷、试卷封装、试卷保管、试卷发放等各环节的试题的保密工作.试卷印好后,于考试当天至少于考前1小时由各开课系、部派专人到教务处领取并签字,由开课系,部进行试卷的保管并分发给监考人员,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到各开课系、部领取试卷及相关考试记录表并签字确认,于考前5分钟拆分试卷给考生。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点清,学生不得带走试卷、答题纸,试卷不得缺页。清点完毕的试卷应立即交回各开课系考务办公室,考务人员确认试卷数量后统一封装保管,不得在监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手中留存。

第三十五条 考试纪律

试卷于考试结束后由监考老师当场清点后,交回各考务办公室考务人员清点密封,试卷评阅过程中也采用密封阅卷,以体现成绩的公正性。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及缺考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遵守监考人员职责,如有失职,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现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场规则

学生应持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并作为缺考处理。

学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

闭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者,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草稿纸随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学生若借用文具、计算器,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计算器清零后使用。

参加考试的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作弊论处:

1.夹带。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各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课桌格等上,均属夹带。

2.偷看。偷看他人的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给他人看。

3.传递。传递试卷、草稿纸。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7.其他作弊行为。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不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2.在考场内抽烟。

3.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

4.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喧峰并且不履从监考人员指挥

5.在考场交头接耳或用手势、表情互通信息。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考卷。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佩戴监考证到场,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拉开考生座位间隙。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若发现学生自己排列座位并就座,应立即更换考生座位顺序。

确认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无误后,方发给试卷,准其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前,要求学生将所有资料放到指定位置,并认真检查。

两位监考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一位在前,面视考生,另一位在考场后部,环视考场。

开考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入场,作缺考论,开考30分钟内入场的考生,为迟到,均需在《考试情况记录表》中记录。

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学生的实际座位情况,请学生如实认真在考试名单上进行签字。

若发现考场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给子制止,并当机立断,合理裁决,同时,将情况记录在考试情况记录表中,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据,责令其退出考场。

除按主考教师规定回答学生的问题外,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预报时间。结束时间一到,立即通告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卷,清点无误后,结束考试,学生退场。如发现试卷与人数不符时,要立即查清原因,再让学生退场。

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配合巡考小组的工作,接受他们的合理建议。

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情况记录表交各系、部考务办公室,如考场发生作弊,必须及时将作弊学生的考卷和作弊原始证据、考试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各开课系、部考务办公室,各系、部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三天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需判等现象。

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组成评卷组,流水评卷,并实行复评.各系、部要对试卷进行抽查,检查试题的难易度、合理性及评阅卷的准确性。

教师在批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进行。每道题目要有批阅标记.原则上采用扣分,扣分应写在扣分处的右侧,用负分表示,每大题的得分要写在每大题的得分记入试卷总得分栏中,统计出总分。各大题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但总分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位,即试卷总成绩为整数。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成绩登记中该生成绩一栏中注明"作弊"。

第三十九条 成绩记载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所有考核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或合格.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成绩等组成,各成绩所占比重,按照课程标准执行。

平时成绩必须包括出勤、作业、小测验成绩以及含在课程内的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成绩。各项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开课后告知学生。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在考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在成绩录入后需仔细核对,确实无误后方才提交,成绩一旦经确认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任课教师无权再次进行课程成绩的录入及修改。

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提交错误,或在后期学生申请成绩复查过程中发现因试卷评阅问题须更正成绩的情况,任课教师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审核认可后,报教务处进行更正。

成绩登录完毕后,任课教师将录入的成绩打印一式二份由本人签字和系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开课系留存,另一份与试卷一起装订成册。

试卷评阅完毕后,对各门考核课程成绩进行统计与分析,并认真填写学校《成绩分析表》所有课程的成绩分析表交开课系、部存档。

上机考试、作品等类型的课程要刻成光盘保存,光盘中要有试题、成续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答题等材料。

第四十条 评阅后的试卷要按学生教学班或自然班装订成册,装订时试卷按学生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试卷册按以下顺序装订:学生成绩记录表、样卷,参考答案学生试卷,试卷统一存放在各开课系,且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补考成绩于补考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将课程成绩登录到成绩管理系统并上报。补考试卷按正常考试试卷办法管理。剩余空自试卷由主考教师负责收回。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工作要求,造成教学考试试题泄密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及缺考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场违纪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其相应处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大声喧呼、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件参加考试的;

3.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干扰考场,肆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考试作弊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其相应处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7.参加团伙作弊者。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3.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4.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5.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6.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悉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7.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8.组织围伙作弊者。

第四十五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对其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情况纪录或书面材料、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交各开课系、部考务办公室,各系、部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系、部、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考生考试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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